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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前程丽景楼盘欺诈业主团购费

2018-4-16 10:05:57发布29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您好:
请允许我代表全体前程丽景业主在此向您写这封信,我们实在是投诉无门了,不得不向您伸出援助之手。
2011年5月份左右,我们业主在恩宇·红公馆营销中心看房时,被湖南恩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宇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带往楼盘附近的长沙市令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令响地产)参加恩宇·红公馆楼盘的团购活动,并交纳了100元人民币(不能退,费用不少啊!)办理了一张vip卡,对方出具收据的收款人为:湖南恩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令响地产及恩宇投资公司工作人员的鼓动和协助下,我们根据意向户型大小,分别交纳了5000-12000元不等的团购费用,并与令响地产签订了《团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令响地产为我们计算购买价格,并保证我们享受低于“恩宇·红公馆”楼盘售楼部500元/m2的团购优惠,且享受优先选房的特权(搜狐焦点网长沙站 cs.focus.cn 于2011年06月02日发布了“恩宇·红公馆令响团购会员客户联谊会”的相关信息,网址链接:http://cs.focus.cn/votehouse/lpdt/7014/),以上团购费用均是由令响地产开具收款收据,未提供发票。
2011年7月左右,以开盘价价格与恩宇投资公司就意向房屋签订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选房时大家都是统一摇号选房,并不存在优先选房这一说法,团购费用也并未折合在购房款项中(之前未交团购费的也参与摇号,当摇到想要的房子时,再现场办理团购手续,并交纳团购费后才能够签订定房协议书)。因未享受到购房优惠,我们曾多次找恩宇投资公司处理退还团购费用事宜,对方却迟迟不予理睬。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地履行合同。我们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贵司支付了相应的团购费用,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按照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令响地产保证我们享受低于“恩宇·红公馆”楼盘售楼部500元/m2的团购优惠。前程丽景开发商及与其合作的令响集团所谓的团购指标费即违反一房一价相关法规,又涉嫌合同欺诈。前期业主买房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房源一房一价的实际价格,例如物价局核准的实际价格为6900左右,而开发商虚标价格7400基础上再按团购价卖给业主。首先开发商涉嫌违反一房一价相关规定,其次开放商涉嫌未履行其所谓团购费合同,未在实际价格基础上优惠前期业主。前程丽景开发商及与其合作的令响集团涉嫌违反合同法。
根据相关规定“一房一价”是指开发商必须“明码标价”,在售楼处张贴每套房产的价格等相关信息,包括基准价、浮动幅度、综合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销售单价、总价等具体情况,公示后不得擅自上调。且新房的销售价格不经物价部门核准不得销售。
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从2011,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执行“一房一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处以每套房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后,各地开发商可自行降价,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
申请裁决前程丽景开发商及与其合作的令响集团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认真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团购合同。在实际价格的基础上履行合同约定。按照合同例如面积54m2的业主,在房子一房一价规定的实际价格上应优惠业主54*500=27000元。但是,令响地产却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已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应当向我们退还全额团购费用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与恩宇投资公司多次协商处理未果的情况下,请贵所为我们主持公道,以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此致!
kalye:
你们反映2011年5月在湖南恩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售楼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与长沙令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团购服务协议》购买前程丽景商品房,现要求退还团购服务费的问题,由于该问题属《合同法》适用范围,建议你们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你们的权益。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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