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你好:目前,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都约定:本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房条件。但验收合格以什么为标准呢?a、有的备案为标准,b、有的以4方或5方联合验收为标准,c、有的以政府房产部门的文件为标准(比如先导区建设项目部就为开发商出具证件说验收合格),d、有的以获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准。我想问到底以什么为标准,这涉及到业主和建设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涉及到法院审判以何种依据方能与政府政策保持一致!请尽快予以明确的、书面回答。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站负责答复。收悉您的来信,我站领导高度重视。交房标准在您签署的购房合同中以文字体现了,按照长沙市最新的购房合同来说,开发商应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