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老实人伤心又流泪
强烈要求长沙三叶公交公司按政策落实好我的重病待遇
尊敬的市长:
我叫钟祥伦,男,苗族,现年57岁,系长沙三叶公司驾驶员。2005年9月经双方同意签订合同进入长沙三叶公交公司驾驶公交车,工作年限达6年之久。2011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我任劳任怨扎实工作,曾多次还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公司有一台耗油车,其他驾驶员都不愿意驾驶,经我驾驶后,为公司节省了大量的油料开支,多次被评为省油驾驶员,并获得了公司的奖励。还多次获得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颁发的荣誉证书。
但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1年12月21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时正值上下班高峰,我驾驶公交车在行车途中突发脑血栓,发病我还是用最后的力气把车安稳地停在了路边,而自己却倒在了驾驶室不省人事,保护了乘客及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公司的形象。当晚我就住进了长沙市第四医院急救,医生还下了病危通知书。湖南卫视也做了详细的正面报道。当时公司领导及上级领导也在当场表了态:只要有什么困难,尽力解决。确实让我一家人感动了好一阵子。
经过医院抢救,家人精心照料,我终于2012年3月5日出院回到公司恢复治疗,医疗费用了6.1万元。从住院开始,公司只按长沙最低工资1020元发放我的生活费,扣除房租、水电费保险费,我每月只能领到600多元可怜的生活费,我一家四口(因我生病,子女、爱人放弃打工在我身边护理达几个月之久)只好挤住在一间12平方的小屋,根本无法在长沙正常生活。
前不久公司提出两个方案,就是共给我2万多元一次性了结,经我家人多次哀求,公司终于答应共给我3万多元一次性了结。目前,我已经偏瘫,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又近60岁,这样让今后我如何生活。为了维护我的正当权益,特向省长写信,提出以下要求,希能为我解决难题,不胜感激。
一、要求参照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6.1万元,先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其余由公司补偿。
主要理由为: 我保护了乘客及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公司的形象。公司领导及上级领导也在当时表了态,只要有什么困难,尽力解决。我工作认真,爱护车辆,靠自己一人收入供三个小孩上大学,另一个因没有钱而辍学,家境非常困难。6万元多元的医疗费用对于他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在劳动部门按规定报销了医疗费用外,要求公司比照工伤补助他其余的医疗费用。
二、要求公司按规定发放我的病假期间待遇64800元。
主要理由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五章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残废待遇的规定, 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 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2、根据劳动部[1994]47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我的医疗期为9个月,最长为24个月。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里指的有关规定就是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劳部发[1995]309号只规定了下限没有规定上限,而公司断章取义,按长沙最低工资1020发放我的病假待遇明显不符合规定。
2011年2月我的实际收入为4384.2元,因病前12月的平均实际收入每月以4300元计算,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5月21日病假工资为:4300*90%*6=232200元。2012年5月22日至12月的救济费为:4300*60%*18=46440元。
三、如要解除合同,要求按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相关规定处理。
主要理由为:此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即4300*(6.5+9)=66650元。
四、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我的住院期间(2011年12月21日到2012年3月5日)护理费11853元,病休期间(2012、3、6-2013、12)护理费16002元。
主要理由为:我的住院期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家中有三人护理有70多天才有好转。按全省平均工资2540元计算为2540元/30天*70天*2人=11853.33元。我病休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2540元*30%*21月=16002元。
五、要求公司按规定为我缴纳2005、9、-2013、12月期间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金,具体数据以劳动部门核算为准。
主要理由为:我自2005年9月开始在三叶公司上班,根据规定,公司要从2005年9月开始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至今,公司仅为我缴纳了部分保险,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
六、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保险费代扣义务。
主要理由为:2011年2月我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79.96,实际工资收入为4384元。但2012年3月我的病休待遇为1020元,而公司代扣的养老保险费229.02元,我领的待遇少而交的养老保险费还要多,明显不符合规定。要求公司增加待遇,减少代扣养老保险费金额。
七、要求公司在我到达退休年龄时,由公司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并协助办理相关事项。
主要理由为: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要到退休年龄才能终止合同。要求公司发放我病假待遇,缴纳保险费用,协助办好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工作,退休后继续为我缴纳医疗保险单位部分。
申请人:钟祥伦
2012年4月25日
联系电话:13467537619
18075903678
13874280386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我们会督促三叶公司按5月16日下午在信访局召开的由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社保局、市卫生局、岳麓区政府、观沙岭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市长接访会议纪要执行,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解决问题,对钟师傅的困难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