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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防治费

2018-4-15 15:26:22发布3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大人:您好!
我于2015年4月9日写信反映长沙市白蚁防治站收取白蚁防治费不合理问题。
长沙市白蚁防治站于4月13日回复如下:“我市白蚁预防工作主要是根据住房和建设部令第130号、省建设厅湘建[1999]房字第36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3]3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全市新、改建房屋进行白蚁预防施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即湘价费﹝2010﹞186号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新建、改建、
扩建房屋按白蚁预防费2.5元/㎡收取,我单位执行收取的是白蚁预防费。湘政办函[2007]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白蚁防治中淘汰氯丹和灭蚁灵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3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均明确规定白蚁预防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求足额收取白蚁预防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缓、减、免,不得提留。您说的“白蚁防治费收费不合理”,是没有依据的,一是您的项目公司名是唐智科技湖南发展有限公司的建筑面积是22764.23㎡,应收白蚁预防费4万多元由政务中心市财政局非税局联合收费办窗口直接核收的,是按照长沙市涉企有关政策规定2元/㎡收取的。二是长政发[2014]1号文《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中白蚁防治费我单位理解的是指发生白蚁后对白蚁灭治处理费用。”随后,4月14日,长沙市白蚁防治站工作人员(电话:0731-84662650)与我联系,说不能找一个文件就要求减免(有电话录音为证)。
首先感谢长沙市白蚁防治站对此事的回复。其次,我提出如下异议:
1.长政发[2014]1号《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是长沙市政府网站对外公开的文件,于2014年2月3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号,不是“随便找的文件”;再者我负责的单位项目报建发生在此时间段内,理应按2014年文件执行,白蚁防治站回复中依据的原2013年及更早的文件在此期间不应继续执行。
2. 长政发[2014]1号文件中第三部分第(二)项条目明确是:“进一步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白蚁防治站也回复:规定白蚁预防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却要求:足额收取白蚁预防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缓、减、免,不得提留。这就令人费解:是长政发[2014]1号文件的问题,还是白蚁防治站可以自己理解?
3. 第三部分第(二)项中条款的内容明确“免收白蚁防治费”。是“防”治费,是为预防而需的相关费用。而“白蚁防治站理解的是指发生白蚁后对白蚁灭治处理费用。”是发生问题后的纯治理费,这两者相差很远,却被理解类同,政府文件岂能如此理解执行?
4.关于“应收白蚁预防费4万多元由政务中心市财政局非税局联合收费办窗口直接核收的。”非税局窗口在收取报建费用时,同意按照长政发[2014]1号不收取,但是需要我负责的单位与白蚁防治站在签署的“白蚁防治合同”中明确减免的金额。可白蚁防治站不同意签署按长政发[2014]1号减免要求的合同。回复中却把责任推到联合收费办,令人费解。
作为长沙市的市民,首先替企业感到高兴,市政府在改革开放,创造良好企业环境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使我们的城市有了今天的发展;同时,对这些近似“政令不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理解,感到担忧。对于企业来说,这些费用能承担的起,不会过分在乎。而对于自己作为长沙市公民中的一员,有责任提出所发现的上述问题,为我们的城市明天发展更美好共同努力
敬请市长大人关注为盼!
尊敬的时光匆匆:
您好!
您通过市长信箱再次来件说“白蚁防治费收费不合理”的信件主题,我单位已收到,感谢您对白蚁防治工作的关注,并对来信回答如下:
1、我单位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应收尽收的原则。
2、我单位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即湘价费﹝2010﹞186号文件的规定核收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
感谢你的来信,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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