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区文源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6月和8月分别跟我签署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办公,合同分别于今年6月17曰和8月4日到期,按照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乙方应于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否则视乙方自动放弃优先权,甲方有权将该房屋租赁给第三方”,我于今年2月就主动先后6次与乙方沟通,可乙方拒签署合同。合同到期后又不搬走,强行占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利益,按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租赁期满,甲乙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并按原租金标准,缴纳占用期的占用费,并按占用费的200%加收赔偿金”。
恳请市长出面制止这种中央明文规定不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为民排忧解难!
市民:习应知联系电话:13908464385
胡市长:您好!正值全体机关走群众路线教育之时,对于该答复非常不满意!此机关已经侵害了群众利害,怎么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难道非得采取一些急端的手段让社会关注,你们才会出面解决此事吗?
你好,经查,来信中所指合同争执的房屋座落于天心区青园路506号的一幢三层建筑。2012年6月由于区规划调整,文源街道办事处急需租赁办公用房;于2012年6月办事处在多方考察后决定租赁该楼整三层,当时由于该楼三层2年没有出租,故出租方愿意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文源街道办事处,双方达成一致,签两年合同。同年8月,文源街道办事处因需要设立政务大厅,且办公用房紧张,故与习应知签订了租赁该楼一、二层部分房屋的合同,合同期为两年。
一、关于文源街道办事处非法强占民宅的问题。非法强占是指不具备法定条件,不经过出租人允许擅自使用其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二、关于文源街道办事处私接电线的问题。据文源街道反映,擅自断电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更危害了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文源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断电断水的情况下,为满足为人民办公的需要,需要接通电线满足公共利益。
三、关于文源街道办事处故意拖延时间不签合同的问题。文源街道办事处同意在习应知与科院所合同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八,符合市场规律。文源街道办事处一直在合情合法的基础上愿意与习应知就合同价格问题协商。
希望习应知和文源街道双方为了公用利益和群众的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友好协商签署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