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
您好!我是长沙市岳麓区西二环线一段城西公寓业主委员会成员,现在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我们小区是一个商品楼盘,开发商将楼盘里的住宅分割出售后,剩下楼下杂物间和车库。开发商不能出示这些杂物间和车库的产权证,但在向居民出售。我们业主委员会认为:楼上的购房户全额支付国家土地使用费后,整栋房屋当然归全体业主所有。请问国家对这种情况的法律法规条文到底如何规定?
国强家富: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收悉您的来信,我委责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问题进行核实,现答复如下:
经查实,该小区1-6栋住宅、1栋地下室及商业栋分别于2010年8、10、11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栋证登记。其中,该小区架空层分别建有“储藏室”。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8月1日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第8.2.3条:层高小于2.2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不计算建筑面积。现经查档核实,该小区架空层“储藏室”规划批建实际层高为2.19㎡,不符合产权登记要求,因此不能进行权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