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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纠正开福区新港镇易文斌书记和杨知强镇长的违法拆迁行为

2018-4-13 15:21:19发布447次查看
究竟是拆违,还是违拆?
12月7日,新港镇鹅羊山村由书记易文斌、镇长杨知强带队,聚集大量的城管、警察,在没有任何手续,强行进入各过渡房中进行测量,并用高音喇叭持续扰乱被拆迁农民生活。进屋后发放告知书一份,要求村民马上自拆,如若不配合,2012年12月16日----12月30日将集中行动进行强拆。就新港镇政府此次行动,我们认为:
1:“精神”和“解决方案”不是具体的执法条款,法无所依
(1):新港镇人民政府针对滨江地块、江畔商住及红线内,鹅羊山村因新港城项目、鹅羊山重建地项目过渡房作出的《告知书》,执法依据为长沙市政府颁发《关于实施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的通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强制措施。《关于实施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的通告》作为一般政府通告,只是一种政府通知行为,仅属于规范性文件,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款。
新港镇政府《告知书》提出了不配合调查核实,超出调查时限者,将有公证机关和镇、村工作人员现场见证,由拆违行动组组织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法律却仅仅通告“精神”,而非具体条款,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参照词条及词典解释,“精神”是指人脑对客观事物的反应,比如“意识”等。现在,新港镇政府依照“精神”进行执法,涉嫌自行造法。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度里,新港镇政府怎可根据“精神”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还大规模组织的人员驻扎鹅羊山村,涉嫌劳民伤财,破坏安定团结!
(2):而新港镇人民政府的另一执法依据为开福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新港城项目拆迁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此方案是开福区是在未充分了解事实、未征求大部分直接利益人意见下做出,且至今未对被拆迁农民进行公布、公告,仅为属于开福区政府内部讨论结果,更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依据施行。
因新港镇人民政府《告知书》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法无所依,依法应予以撤销。
2:新港镇人民政府用 《告知书》替代《强制执行决定书》,程序严重错误
新港镇人民政府张贴和发放的告知书,没有经过催告程序,且《告知书》内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强制决定时的必备要素:
(1):缺乏当事人姓名、地址
(2):缺乏执法理由和依据
(3):缺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因为新港镇政府《告知书》必备要素缺失,不能作为强制决定书使用,程序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3:新港镇政府《告知书》及行动,依靠剥夺鹅羊山村被拆迁农民的复议权和诉讼权进行强拆,农民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程序严重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在作出行政决定是需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鹅羊山村被拆迁村民“过渡兼生产用房”是否为违法违章持不同意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已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和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进行强拆。
新港镇政府成立了“拆违行动组”,在明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然仅凭一纸告知书就将对鹅羊山村“过渡兼生产用房”进行强拆,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涉嫌故意隐匿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条款,依靠剥夺了鹅羊山村被拆迁村民的复议权和诉讼权,违法进行强拆,使被拆迁农民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程序不合法,理应撤销!
4:新港镇政府以拆违代替拆迁,涉嫌利用职权为开发商开路。
鹅羊山村过渡兼生产用房,是在镇村领导做工作的情况下建立,2011年4月4日城管对过渡户之一廖建国家的调查笔录上也清楚显示,作为鹅羊山村会计申建山,清楚的知道廖建国家几口人,朝向,甚至连猪栏房都非常清楚。
而告知书上注明的执法依据之一-----《新港城项目拆迁遗留问题解决方案》上多处体现了为:历史拆迁遗留问题,承担了新港城及其他项目的过渡功用,并非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抢搭抢建;方案也制定了明确的补偿标准、面积。
新港镇政府告知书明确拆除范围为鹅羊山村滨江地块、江畔商住及其他项目红线内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而鹅羊山暂时不需要拆迁的地方,并没有列入此次所谓的拆违范围。
由此可证明:具体的征地公告、红线范围、按不同房屋注明了详细金钱给付标准,且过渡房性质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以上均符合拆迁的要素。新港镇政府涉嫌利用公权,以拆违名义进行拆迁,为开发商开路。
5:鹅羊山村征地补偿缺乏严重的公平性
鹅羊山村书记李虹贵,1995年作为“中通项目”的拆迁户,在老宅至今未拆的情况下,于2006年在芙蓉路边自建过渡房,2008年房屋拆除时,补偿却是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书记征收依据为5号令,我们依据也是5号令;书记的安置是60号令,我们的安置也是60号令;拆迁后再建房时间比我们晚,建房标准比我们的高,拆的又比我们的早,连安置房的标准都和我们一样。为什么书记的过渡房是合法建筑,而老百姓涉及几百号村民的”过渡兼生产用房”又是违章建筑?
难道仅仅因为是我们村的书记?
父母官,公平何在?
2:2012年8月27日,开福区城管大队大队长宋齐志,就青竹园别墅区违法建筑接受了潇湘晨报采访时说:“根据2012年1月1日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正在建的违章建筑可以采取强行拆除的办法,如果是停建或已完工的违章建筑,就一定要按照新的法律走程序。要是不走程序就是城管部门违法了。”
对待别墅区可以要按程序走,在同属开福区,作为城管部门的主管机关----政府,在组织着大量警察和城管来鹅羊山村拆房的时候,面对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鹅羊山过渡房兼生产用房,而且是为拆迁工作和安定团结作出过巨大贡献的鹅羊山被拆迁农民,你的父老乡亲,却仅凭一纸告知书就要违法进行强拆?
父母官,正义何在?
在一个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国家里,在大力倡导“法制湖南”的前提下,新港镇人民政府却涉嫌违法以“拆违代替拆迁”,以“行政强拆”代替“司法强拆”,以牺牲老百姓利益的前提下为开发商开路,究竟是拆违,还是违拆?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滨江地块违法建筑物拆除工作基本情况介绍
滨江地块征用鹅羊山村集体土地711.48亩。已于2010年6月11日由开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启动拆迁。项目需拆迁房屋55723m2(其中:合法面积18019 m2,生产用房8228 m2,违法建筑29476 m2),涉及鹅羊山村11个村民小组。自征地公告发布后,开福区国土分局拆迁事务所和新港镇人民政府依照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积极组织实施各项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本次拆违行动是由区人民政府和金霞片区拆迁指挥部按省市联办工作组领导的相关指示、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实施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长政发[2012]11号)以及开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新港城项目拆迁遗留问题解决方案》文件的精神,在滨江地块开展的以项目违法建筑物拆除为主的项目建设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拆违行动小组在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与自拆为主、强制为辅的工作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相应的拆除方案,并将拆违办法、补偿标准等内容制成公告,广为宣传张贴,确保各违法建筑户知悉此次行动的相关信息。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开展工作,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告知书》是为此次拆违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这一告知充分体现了对被拆违户的人文关怀与 权益保护,而并非信件中所反映的是此次拆违行动的执法依据。
《告知书》性质并非取代有关执法部门的《限期拆除拆除决定书》,并不产生《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告知书》由工作人员送达各当事人手中后,并没有按来信中所说的以告知书为依据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而是按此次行动的工作铺排,派工作人员多次上户进行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和协商工作,积极帮助群众解决拆违带来的不便和影响。如果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仍不能解决违法建筑的拆除问题,才会在前期工作的铺垫下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启动强制拆除程序。故“新港镇人民政府用《告知书》替代《限期执行决定书》,程序严重错误”的提法不能成立。
新港镇人民政府针对滨江地块、江畔商住房及其他项目红线内违法建筑物拆除所作出的《告知书》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作出的一种告知行为,不是对某一违法建筑物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以拆违代替拆迁,利用职权为开发商开路”的问题。
如果被拆迁户的房屋确属于违法建筑,需要予以拆除的,将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被拆迁户对执法部门限期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信中称“新港镇政府《告知书》及行动,依靠剥夺鹅羊山村被拆迁农民的复议权和诉讼权进行强拆,农民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程序严重违法”的说法是错误的。
此次拆违行动的补偿标准,是按省市联办工作组领导的相关指导、市国土资源局对滨江地块项目概算审核结果以及开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新港城项目拆迁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制定的。
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红线范围内所有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费用由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②新港城项目拆迁户一次性过渡房的补助标准按45㎡/人限定面积,对符合居住条件(水、电、路三通,有配套厨卫设施)的按照450元/㎡(330元/㎡违章补助+120元/㎡按期拆除奖励)标准实施补助;对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按照300元/㎡(180元/㎡违章补助+120元/㎡按期拆除奖励)标准实施补助。多余面积部分按违章建筑标准实施补助。③其他类型违章建筑物参照本区其它街镇,并借鉴雨花区拆违办法即按120元/㎡(50元/㎡违章补助+50元/㎡按期拆除奖励+20元/㎡残值收购)标准实施补助。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是省市联办工作组在做了大量的公开调查与多方协调工作后,基于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考虑而建议设定的,是公平合理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拆违小组坚持一套方案、一个标准并展开定期督查,坚决杜绝双重标准、以权谋私等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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