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地税局:
你们的回信我已收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如果您购买的是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是2%。如果您购买的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税率是1%。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可享受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以上政策,并没有提到购买房者一定要求是本地的户口、及在本市缴纳2年以上的社保。我想请问一下你们地税局是在落实中央文件的过程中加入一些当地政策,这些加进去的政策有没有通过省人大、政协、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的吗?长沙市政府有在信息网上公布这一情况吗?
您好!
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长财乡(2011)2号文《关于做好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交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本市已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2011年地税局从财政局接手契税征管以来一直延续执行该政策。2015年10月“金税”三期软件上线后,2015年10月14日起已停止执行该政策。只要您购买的房屋为90平米以下的家庭唯一住房,就可以享受1%的契税优惠政策。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与我局河西政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88665264。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2015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