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达美苑一期业主,于2012年7月购买了位于河西岳麓区由湖南达美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达美苑楼盘房屋一套,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13年4月20日交房;然在4月20日交房的时候我们没有见到开发商出具的任何有效备案信息,经过再三要求物业公司才拿出一份无质监站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给我们看了一下,后来我们通过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网站进行查询该楼盘的备案信息居然查询不到任何的备案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是不能进行交房的,因此我们投诉湖南达美投资有限公司涉嫌违规交房,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进行相关处罚。为盼!
致
谢!
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的收悉,现回复如下:
据了解调查,您于2012年7月购买达美d6区一起房屋一套,并就该房屋与湖南达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出卖人应在2013年4月2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按照上述约定,湖南达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日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五方责任主体召开了竣工验收会议,并于当天共同签署了“质量验收合格,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同时于4月20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以及国家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该项目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交付期限及条件的相关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开发商按照合同履行了验收合格交付房屋的义务。
如信访人与开发商就交房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合同争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