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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东方明珠质量问题

2018-4-12 0:07:03发布45次查看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新地.东方明珠小区二期的1200多户业主,该小区位于金星北路三段209号(归望城区管辖),本期楼盘分8、9、10、11、12、13、14共有7栋高层建筑,总计1200多户。该期工程始建于2008年底,2011年7月前分3批全部交付使用(约五分之一业主至今因房屋质量等问题拒收)。令我们全体业主十分气愤的是,开发商为了节约其成本,牟取暴利,在没有任何告知和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消室内所有隔墙和水电等,我们在合同中明确购买的“两室两厅、三室两厅、四室两厅”的房子,结果交到我们手上的都变成了一个大“通间”。仅此两项,据造价师测算,开发商就侵吞我们二期全体业主利益3360多万元。(见湖南卫视都市频道6月23日、24日“都市晚间”连续报道),还有其他诸如:避雷设施、隔热保温未做、地面、墙面大面积空鼓、品牌防盗门改为劣质钢木门等等。我们被迫于6月中旬开始发起集体维权,但黑心开发商面对新闻媒体的采访,要么躲避不见、要么强词夺理、谎话连篇。迫于无奈,我们全体1200多户业主怀着对党和政府的高度信任与希望,现在启动上访之路,期望党和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平民伸张正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注:2013年6月前,9、10、12栋部分业主共有4批20余人因房屋隔墙和水电未做等原因发起维权,分别给部分业主免交1—5年不等物业管理费或退补现金等方式给予补偿,而绝大多数业主分文未补,见附件1:对二期业主维权情况的一点说明】。
同为二期业主,同样的房子,同样没有隔墙和水电【注:这是违反国家《住宅建筑规范》中相应强制性条款的】,为什么有的得到补偿,有的没有?为什么有的补得多,有的补得少?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公平公正、得到统一标准的补偿!开发商退还肆意侵占我们的3360万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我们业主于2009年4月份至2010年初购买新地.东方明珠二期高层期房,分别于2010年底到2011年7月交房,交房时,房屋出现了较多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条文和相关法律法规现象,提交给开发商后,他们拒不整改,万般无奈之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业主集体写了这封投诉上访信,望政府和有关部门出面主持公道。主要问题反映如下:
一、室内无隔墙,整套房就只有一个大厅
新地东方明珠二期商品房被开发商擅自取消了经施工设计图审查备案的隔墙,造成无功能区划分,不能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开发商在没有和业主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结构设计,也不能提供设计修改的备案文件。按照法规,在设计进行更改时,应到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应通知业主并签定变更协议。我们业主申请相关部门追究开发商未按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施工的责任。填充墙属建筑主体结构,开发商擅自予以取消,属未按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施工。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必须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我们不能接受没有隔墙的事实。
二、房内无电源
按《住宅建筑规范》8.1.3条“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强制性条文)。按商品房交付条件,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要求电到每个房间,各种预埋线管必须到位。合同中明确写道:保证户内水电的正常供应。而现在实际情况是房间里看不到一根电线,没有开关,没有灯,仅一个总的开关箱,只有进线,没有出线,没有预埋线管。天花板上没有预埋线管,没有安装承重吊钩。有文件说禁止在现浇楼板内预埋管,其它所有楼盘在这点上都进行了正确处理,我们业主不认同开发商的擅自取消行为,并反对将其不利后果转嫁给我们业主。开发商应按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即使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其使用功能,这一变更使每户业主在装修时多花近2万元。开发商擅自取消隔墙,并因此造成无法在墙体内进行电线预埋预留,这是由开发商违约造成的。
三、厕所无上水,厨房无地漏,卫生间墙面无防水。
按《住宅建筑规范》8.1.3条“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强制性条文)。厨房或厕所没有上水管,仅一根直径25mm水管进屋,仅厨房安装一个劣质塑料水龙头,厨房无地漏。按《住宅建筑规范》5.1.3条“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强制性条文),而实际卫生间墙面未做防水处理。
四、飘窗护栏不合格
飘窗护栏为可攀爬结构,且现场实际使用材料为钢筋简陋焊制,不能通过设计受力计算,不能起到应有防护作用。开发商的飘窗护栏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且开发商的钢筋护栏处理方式影响到业主的飘窗使用。实测地面到简易护栏顶端高86cm。以致飘窗全部丧失其功能,对业主不但无益,反而增加了业主装修时的改拆成本。
五、厨房厕所外窗为普通单层玻璃
厕所、厨房外开窗使用的是普通单层玻璃,而按要求是双层保温钢化玻璃。根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之第六条1小节: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六、 飘窗渗漏
经雨后检查,飘窗四处渗漏现象100%。
七、避雷设施全部未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八、外墙隔热保温部分未做;
您好,来信获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质安监督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查勘,并向开发商项目负责人及物业维修负责人调查询问,现答复如下:
该投诉提及的新地东方明珠二期高层期房为一期b组团8#-14#栋,于2010年12月开始交房,2011年5月完成全部交房工作。
一、来信涉及的第1条无填充墙问题情况基本属实,户内仅厨房卫生间有隔墙。建设单位称变更原设计的主要理由是:考虑不砌筑隔墙可以使业主自由创造空间组合,无须大改大拆来进行装修设计,避免形成二次装修的大工地。应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于2008年12月发出了取消套内隔墙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该设计变更于2008年12月20日通过了施工图审查,并于2008年12月27日进行了施工图审查备案,变更手续齐全。
在该项目开盘销售前,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了公示,并且在8#、11#-14#栋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户内是没有隔墙的,9#-10#栋的销售合同没有明确说明关于户内隔墙的事项。建设单位目前已与9#-10#栋的部分业主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进行了相应的补偿,还有部分9#-10#的业主正在进行协商。
二、来信涉及的第2条房内无电源问题,经现场查勘,住宅用强电已接入户内开关箱,并在楼面找平层内埋设了线管,业主自行穿线可满足使用。建设单位在取消户内隔墙时一并以变更形式取消了开关箱至户内各用电点的设计,并通过了施工图变更审查和备案。在8#、11#-14#栋的销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强电是只到户内开关箱的,9#-10#栋的业主销售合同未明确约定该事项,建设单位将在同9#-10#栋业主协商户内隔墙问题时一并处理该事项。
三、来信涉及的第3条问题,经查阅设计规范、设计文件及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已约定只有一个用水点,且设计规范内厕所并无上水要求,设计文件中厕所未设置上水;《住宅建筑规范》条文说明8.2.8条中明确了卫生间和厨房地面可不设置地漏,设计文件中厨房未设置地漏;卫生间墙面防水高度满足防水上翻的设计高度要求。
四、来信涉及的第4条及第6条问题,经现场查勘,飘窗护栏做法基本符合规范要求,部分护栏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我办已要求建设单位对出现渗漏的飘窗及不符合要求的护栏立即进行整改落实。建设单位已安排了专业公司对渗漏问题进行排查处理,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护栏进行更换,目前正在整改。
五、来信涉及的第5条问题,经查阅设计文件,厨房厕所外窗设计为双向推拉窗,并非是外开窗。节能设计中厨房厕所外窗采用的是普通单层玻璃,符合设计要求。
六、来信涉及的第7条问题,经区防雷办现场查勘,8#——14#防雷设施如下:屋面能见敷避雷带、炮楼避雷带等防雷设施,并经现场测试其等电位状态连通;与均压环相连接的楼层金属栏杆经现场测试其等电位状态连通;建筑物防雷检测口于建筑物外墙0.5米处有留出,并安装专有装置保护。所以信访人说的“避雷设施全部未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 
七、来信涉及的第8个问题,经查阅设计文件及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墙体保温采用的是外墙内保温体系,保温浆料见证取样检测合格,检测报告及施工记录齐全,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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