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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

2018-4-11 14:07:25发布60次查看
我是一名退休工人近80岁了。在单位购买了自建经适房,这次想把该房转换为商品房,但是工作人员拿作文件对我说要交纳百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让她给我看一下相关文件,她又不给我看。所以今天特咨询二个问题:
一,自建房转为商品房要不要 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房子赠与他人要不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谢谢!!!
界限闲人:
    您好。您给市长信箱的来信收悉,现将意见回复如下: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的规定,已购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时由出售方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纯收益。同时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房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部委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政策的通知》(长住办[2005]1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时,目前暂按长政发[1998]47号《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规定,按成交额1%缴纳土地收益金。故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目前暂依长政发[1998]47号《长沙市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规定,按成交额1%缴纳土地收益金。其土地性质仍为划拨用地。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7号)精神,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单位集资房相关规定办理。具体政策建议咨询市住房保障局。
    因房产赠与手续不属于我局业务,其应缴税费建议咨询市住建委。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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