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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8-4-11 12:37:36发布43次查看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市粮油机械厂宿舍全体24住户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福庆街30号邮编:410005
房号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备注
联系电话
101
汤中谷

62
户主
13357317365
102
盛世杰

77
户主
15387520042
103
孙克勤

51
户主
13975172048
104
冯再輝

53
户主女:
13975892599
201
丁文

49
户主
13975167331
202
曹明新

45
户主
13755195006
203
黄金锷

66
户主
136673227447
204
黄曙光

53
户主女
13647499704
301
李素纯

68
户主妻
18974957579
302
王曙德

59
户主
13549648887
303
袁国祥

69
户主
84843376
304
徐干怀

73
户主
15675196304
401
唐自恒

76
户主
84914709
402
黎尔素

68
户主
13707486149
403
屈剑霞

74
户主
18807498645
404
江天艳

42
户主女
13974803413
501
王晓恩

64
户主
15873194070
502
熊斌

37
户主
18684668678
503
魏南方

60
户主
13036785556
504
张石砚

72
户主
84842537
601
何明安

63
户主
13054183148
602
廖国辉

73
户主
15574852886
603
文政国

77
户主
13875958828
604
程大成

66
户主
15616208997
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对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太平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开政征字[2013]2号)(见附件)的第二项征收范围提出异议,应按原规划执行,请求政府复议。
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长沙市粮油机械厂宿舍的24户居民,位于开福区中山西路福庆街30号,系在长沙市粮油机械厂厂区土地上于1984年建成,占地面积280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1540.32平方米,房屋产权于1995年10月分割至各户,但其土地使用权仍属长沙市粮油机械厂宗地,并未分割。
2013年10月21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张贴了《关于长沙太平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开政征字【2013】2号)并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见附件黑实线所示)。
据我们了解,该项目2011年10月由省发改委以湘发改委湘能源【2011】1683号文件批准立项,建设资金为3.2亿元、不足部分由电力部门自筹。2011年8月由市城乡土地规划局执法队发布了项目用地4766.9平方米的公示,公示中用地范围包含长沙市粮油机械厂地块全部,及省科技信息硏究所等地块,我方宿舍地块明确包含在征用地范围内;2011年9月省、市环保局环境评估报告及建设主管方项目宣传资料亦明示项目用地为4766.9平方米,也印证征用地块包含本宿舍地块,我们认为原项目用地是考虑到国家环保局相关文件的限制电站建设的安全范围最基本要求。
2012年11月,忽然再次张贴出了该变电站项目公示,但其征地红线平行划到了我们宿舍的南阳台,而将我们宿舍排除在拆迁范围之外。如若按现征收公告实施,该变电站项目将依我们的住房紧邻而建,使我们的住房与变电站的建筑混为一体,根本无安全距离可言,使我们将在每日24小时长期生活在变电电磁幅射环境中。省市规划局曾行文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划建筑物时,不能见缝插针搞建筑,必須兼顾旧城改造。”而本项目却反道而行。将原本规划用地范围的本宿舍建筑排除在外。
2013年4月中旬就此项目的规划更改,我们分别向政府的各个行政部门递交了书面异议材料,除连升街社区书记分别征求24户意见外未得到有关部门的任何答复,这只能使我们认为;项目用地缩减只能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商为降低其附属項目投入或(和)电业局为降低既得资金的支付,而置不可见的环境问题于度外。开福区政府利用行政执法权罔顾百姓安危不按法律程序规定擅自同意更改土地变更。未进行实地勘察,未联系当地居民,未征求当地居民意见作为参考,视群众的呼声为无物,使百姓的居住环境健康生活毫无保证可言。
本宿舍系1984年所建,非抗地震设防的无钢筋浅砖基础建筑,第3层以上为24空斗墙、无串梁、无抗震结构,建成后已先后发生多处不均匀沉降产生的墙裂,极易受到近旁施工影响,若項目施工开挖,将有可能发生坍塌事故。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政府关心民瘼、体恤民情,将市粮油机械厂宿舍按原规划拆除一步到位。
此致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长沙市粮油机械厂宿舍全体24住户
2013年11月12日
市民朋友: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来信人可直接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复议承办机构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书面行政复议书或由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口头申请。
市民朋友,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您可以直接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如果市民朋友您仍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开福区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8455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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