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附件
附件1:呈送市长.doc
附件2:复核申请 12月7日 .doc
网民“许香元”致信长沙市市长信箱,反映《宁乡县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三个月,肇事者仍逍遥法外》的问题,我队已收悉,现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3日06时25分许,许香元驾驶(车架号为84144)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道x080线自西冲山往袁家湾方向行驶,途径宁乡县x080线东湖塘镇牛山村石坝组地段,遇前方同方向正常行驶王尚君驾驶的湘01-d5178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因许香元驾车超车时未确认与被超车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致使(车架号为84144)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右侧与湘01-d5178大型轮式拖拉机左侧发生刮擦,致使(车架号为84144)普通二轮摩托车刮擦侧翻倒地后,湘01-d5178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左后轮碾压(车架号为84144)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轮,造成许香元受伤,(车架号为84144)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尚军驾驶湘01-d5178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离开了事故现场。
二、案件调查经过
1、我队接警后,民警廖建平、朱德礼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提取了现场相关证据。后段办案民警对事故周边进行了走访调查,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确定了湘01-d5178为肇事嫌疑车辆,并依法暂扣了车辆。
2、我队委托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湘01-d5178农用车与两轮摩托车是否有接触进行检验鉴定。2016年11月17日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许香元、其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以及车上所载物品(横置在踏板)与湘01-d5178号大中型拖拉机的及所载的超出车身的物品相接触,致许香元、其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失控向右翻倒在路面向前划移,湘01-d5178大中型拖拉机的左后外轮碾压接触无号码两轮摩托车的车身左后部及后轮左侧面部位,其时随后的杨清华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前轮碰撞接触许香元驾驶的翻倒在路面的被碾压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的左侧饰板破损部位,致杨清华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失控翻倒沿行驶方向的左侧路面边线方向滑移的事故形态。
3、我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尚军负事故主要责任,许香元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清华负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4、交通事故中只有因鉴定需要才能暂扣当事人车辆,此事故鉴定完毕作出结论后,在当事人未向人们法院提前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我队只能依法将湘01-d5178大中型拖拉机放行。
5、因湘01-d5178车方一直未承担许香元治疗费用,我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程序,已救助许香元治疗费用四万元。
6、王尚军、许香元不服事故认定,均向长沙市交警支队提起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目前已在复核过程中。
7、目前事故责任认定书正在复核中,交管部门无法按照事故责任给事故双方无法采取相关法律约束措施。
三、后续处理建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待长沙市交警支队复核作出结论后,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已履行完毕,建议许香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特此答复。
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7年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