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我上次对市长写信的内容是:“我于2009年7月一次性付款在湘江世纪城买了一套住房,去年11月在网上发信息想卖掉,置房通房产中介帮我找到买主李某,并签下合同,我当场收下1万元定金,次日我发现该中介又将我房子加价卖给第三人并收取其押金3万余元,意识到中介的违法性,我向开福区工商局投诉,经调解,我与李某购房合同作废,我当即退回定金1万元。
开发商承诺今年6月底就交房产证给我,7月以后我多次向开发商追问房产证,首先得到的答复是还没办下来,直到8月份我多次上门找开发商和业务员,才帮我彻查,得到的答复是:“房产证于去年11月就办下来了,是开发商的员工签收的。但现在没看到证,是房产局工作人员因得到了几千元好处就直接拿给了中介,只是拿开发商员工的章盖在了领证签字处。。。”最可气的是开发商还让我自己去挂失补证。
我真的不敢相信这个事实,这么重要的产权证为什么会消失?是开发商管理不善还是房管局干部太贪?有钱真的能使鬼推磨吗?开发商为什么可以这样不负责?我们法律的尊严何在?请求领导替我做主,查出事情真相,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非常感谢住建委的领导为我房产证的事情派人调查,但对于回复内容中有以下几点不属实:
1、“您早在7月中旬就已经与“湘江世纪城”工作人员接洽过此事,该公司工作人员已经做了详细解释:“因公司人员调动、产权证办理数量大等客观原因导致该业主的产权证从发证窗口领取后遗失。”并且已与您协商了处理办法,即遗失补证。”
我咨询开发商时他们的答复是房产证被房管局领给了另外的人,没在开发商那里,要我自己出钱登报声明作废,否则不予补办。8月13号,经过多次询问交涉无果后,我万般无赖,极不不情愿地答应了开发商的要求,于8月16号花120元自费在长沙晚报登报声明作废。对于7月中旬就已经与开发商协商的说法,时间上不对。
2、既然“从档案资料来看,我委发证人员按照发证规定,核对了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收回了仅产权人或产权人授权的委托人能够持有的唯一领证凭证——《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收件、领证凭证》,并对照了收件资料中的产权人签名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其中注明委托该公司工作人员办理(转让过户、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等手续,资料齐全完整,符合《长沙市房屋产权建立处业务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发证标准,委托人认可加盖私章后,领取了产权证,档案资料也在隔日移交给档案馆扫描存档。”,那么开发商就应该对我的房产证遗失负全责,那么为什么还需要我自己去办遗失声明?我不管发正式手续多严密程序多合法,但结果是产权人没领到证就遗失了,到底在哪个环节丢的?调查那么久,到现在还是未知数。
3、“以上是我委调查的全部内容,我们相信您是在没有对事件详细了解的情况下通过市长信箱来反映情况的,才作出了这样的判断,我们也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但是希望您今后在进行“言论自由”的时候先进行充分的核实,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为这件事情不少于20次与开发商咨询与沟通,他们给我的答复就是被房管局发给了别人,所以他们也没办法。所谓我的判断其实就是开发商的判断。
至此,该事情中只有房管局和开发商接触了我的房产证,在没发给我之前我应该是没有遗失责任的。但是,本不该我负责的责任还是落到我自己身上,我房产证无缘无故被弄丢还要自己负责,这又是何道理?
如果我拿到了房产证,我不会麻烦市长;如果有人为我房产证的遗失负责,我也不会麻烦市长;如果我查出了丢失的环节,我更不会再次写信给市长!我相信在法治湖南建设的开始之年,相关部门应该切查事实,严格监管,以服务民众为本!
清风飞儿: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接到信件后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再次对事件进行了核查,并将调查情况与“湘江世纪城”经办人员以及主管人员进行核实。核查情况如下:
1、从档案资料来看,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发证人员按照发证规定,核对了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收回了仅产权人或产权人授权的委托人能够持有的唯一领证凭证——《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收件、领证凭证》,并对照了收件资料中的产权人签名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其中注明委托该公司工作人员办理(转让过户、产权登记、领取产权证)等手续,资料齐全完整,符合《长沙市房屋产权建立处业务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发证标准,委托人认可加盖私章后,领取了产权证,档案资料也在隔日移交给档案馆扫描存档。
2、“湘江世纪城”主管负责人根据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调查情况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再次做出了详细解释:“因公司人员调动、产权证办理数量大等客观原因导致该业主的产权证从发证窗口领取后遗失。”了解情况后,该负责人已与您联系,如您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前期处理方式有异议可与“湘江世纪城”主管负责人协商。
3、您的信件中有这样一段话“是房产局工作人员因得到了几千元好处就直接拿给了中介,只是拿开发商员工的章盖在了领证签字处”您反复强调这一点,我们也相当的重视,现再次将领证程序向您说明:第一步验收《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收件、领证凭证》即:仅产权人或产权人签名授权的委托人能够持有的唯一领证凭证。第二步有效身份证原件过机(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验证。第三步核对产权人身份或产权人授权委托的受托人身份,确认无误后在“长沙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上加盖私章。第四步产权人或产权人授权委托的受托人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内容无误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从上述调查情况来看,您反映的情况根本不可能发生,这一情况我们在第一次的答复信件里已做详细说明。如 您对“湘江世纪城”前期处理方式有不同意见可以直接与该公司协商处理。“市长信箱”是一个公开、公正、公平服务于民的沟通桥梁,反映的是真实客观的情况。
以上就是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调查的全部内容。作为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该竭诚为人民群众服务,但在服务的同时也应该享有起码的人格受尊重的权利。当今社会以人为本,“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不以事实为依据,有指向性的“言论自由”就是毁谤,我们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但是同时我们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公民,在人格受到侮辱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与其他公民一样也享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若您一再对我们进行并不详实的毁谤,我委将保留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