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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养老金(即退休金)发放问题

2018-4-9 12:25:34发布37次查看
我名李顺端,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人,现年66岁,于2008年在经贸办退休。退休时社保局一不按录用档案计算工龄,二不按收缴的社保养老金(即退休金)发放。工龄砍掉14年,养老保险金砍掉7000元。一切手续齐全,社保局工作人员一次又一次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推脱。六年的奔波和诉求无果,最后提出退保。请问长沙县社保局是执行的国家的那条那款法律依据。同样的社保退休人员,交得多的每月几千,差距为什么这么大。难道社保局不是乱作为吗?我是一个弱势群体,没有办法,只好上网,望网民和有关部门和领导关心此事。主持正义和公平,并要求调查长沙县社保局,到底收了多少应支付的养老保险金未支付,到底存在多大猫腻。
联系人李顺端,电话:13507440841
县长信箱网友:小李901210:你好
关于李顺端同志养老保险金发放问题的回复意见
李顺端同志:您好!
您写给市长信箱关于社保养老金发放问题的信件已转交至我局,现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您原系长沙县江背镇经贸办职工,1948年5月出生,于1993年4月办理招工手续,录用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08年5月已办理退休,办理退休手续时工龄认定为:您在1993年4月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前,在经贸办最后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1988年1月—1993年3月)可计算连续工龄, 1968年2月-1973年3月在部队服役的军龄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因此推算参加工作时间为1982年10月。但您办理退休后,对于我科推算的参加工作时间不服,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及其他部门上访。2013年底您再次提出:1984年1月曾在长沙县江背镇政府多种经营办工作,1988年1月由多种经营办调整至经贸办,多种经营办和经贸办只是政府的不同科室,应该计算1984年1月-1987年12月的连续工龄。
经调查您原工作单位及结合本人档案和履历,您当时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本着化解矛盾、尊重历史的原则,我局之后重新核算了您的工龄及相关待遇,并已于2013年12月请求省社保局支持修改了您的个人相关信息。您的参加工作时间变更为1978年11月,并重新计算了您的退休待遇,且已经补发了您自2008年6月退休时至2014年元月时增发的退休待遇,当时您也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社保科推算认定工龄计算无异议。”
对于您现在再次提出关于工龄和缴纳社保费等问题的异议,我们也只能再次向您解释:您的工龄认定年限是有相关政策作为依据的;您所说的“养老保险金额砍掉7000元”的问题,是您的原单位在您参加工作时间未认定准确的情况下,给您多缴纳了部分年限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多缴的养老保险费本息合计共计7408.8元,县企业社保局已于2014年2月退回至您原工作单位—江背镇政府财政所帐户,建议您及时去办理相关领取手续。
以上是我们所作出的回复,如果您还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可来我局社会保险科、企业社保局咨询,咨询电话:0731-84013389(社会保险科),企业社保局(0731-84012187)
最后祝您及全家:
身体健康!
合家幸福!
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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