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 非常抱歉在百忙之中打扰您!
我想咨询几个问题:
(1)征地农民意见与镇政府意见有分歧时,政镇是否有权采用强征手段,征地为有<承包合同>的水田,有<林权证>的林地,<退耕还林>的林地!征地用项目为工业或商业用地,非公共项目用地!
(2)长沙市政府规定的:宁乡老粮仓镇一级水田,林地,与<退耕还林>的林地补偿为多少钱一亩!
(3)如果征地农民的房屋,所承包的水田,林地全部被征收,政府或开发商是否有义务为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
谢谢!
5月16日
你好,感谢来信,经了解,回复如下:
一、网友“请民生”提出的土地征收的强制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施行征收或着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另有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乡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宁乡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级人民政府具体参与此项工作。征地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旨在发展当地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也是认定公益项目的重要依据。因此不能一概将工业和商业项目排除在公益项目之外。
二、网友“请民生”提出的关于宁乡县老粮仓镇一类水田及林地的征地价格的问题。根据湘政发〔2009〕43号及长政函〔2010〕96号文件规定,长沙市各区县市施行按片区地价征地。老粮仓镇属宁乡县四类地区,一类水田价格为34650元/亩;自然林地(不含经济林)为15592元/亩;对于退耕还林的林地,可以参照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的地类认定来进行补偿。(以上各标准均未含青苗补偿费和集体设施补偿费)
三、网友“请民生”提出的失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的问题。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宁乡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县实际制订了《宁乡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宁政发〔2010〕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征收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玉潭镇、城郊乡、白马桥乡、历经铺乡及县经开区、金洲新区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适用本办法。其它乡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人均耕地(以村为单位)少于0.34亩的农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货币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文件规定,如经认定征地所在村(社区)人均耕地少于0.34亩的,并已实行货币安置的,经宁乡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特此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