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合丰村罗头河一组居民,2001年,我第本政府征收,我家分得一个100平米地基,征收款总计不足十万,自费建设四层安置房,负债累累。我有一弟,今年24岁,本村今年6月间对其他村名足征收建设安置房时,考虑过去我罗头河一组征收款的不足,安置房的不足,给予我组有两兄弟的家庭再设分房权利,但惟独我两兄弟没有,理由是我两兄弟当时委结婚生子女,没有新增人口。全村仅此一家一例。我对此解释不满。此方案的设立在2011年6月,也是再2011年6月末通知我本人,政策的实施也是在6月末。我明天要争取分房权利,今天晚上就得去打个结婚证书,生个儿子,这是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的。此外,我26岁未婚是响应了国家晚婚晚育的政策,先事业后婚姻,是自我奋斗的取向,是值得提倡的,而不是打击甚至剥削我应有权利,此种作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是一种不公开,不公正的表现,是一种不作为的表现,望上级领导于百忙之中过问此事,还80后青年一个公道,不甚感谢!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1、合丰社区龙凤小区(即罗头河一组安置小区)安置房建成分房近十年时间,按当时政策征收拆迁(尚且不属于60号令政策征收),其安置房补偿费用确实低,且当时属于农民自建安置房,这些均属于政策范围内,不存在任何违规,且已经安置到位,不存在重新安置。
2、2011年合丰社区针对华天置业、泵站、武广铁路、水利投、民航、安置地项目的60号令征收拆迁户进行了安置分房。目前合丰社区新安置小区仍剩下少数房屋未分配完成,经合丰社区两委及村民代表、男女组长、党员骨干等集体商议决定通过了关于《合丰社区安置房分房方案》,其中也确定了合丰社区龙凤小区遗留问题的处理。
3、合丰社区龙凤小区遗留问题包括分房时老人未体现的、分房时人口遗漏的、目前新增人口的计算三部分。
4、合丰社区两委考虑到原罗头河安置小区户主当时拆迁补偿单价低,安置指标体现不合理等现象,而目前新安置小区仍剩下部分房屋未分配,所有决定将剩余房源针对罗头河安置小区中存在遗留问题的户主进行优先购买(价格高于60号令拆迁户购买价),并不存在重新安置。且遗留问题户是经过合丰社区两委及分房委员会、村民代表、村民组长及党员骨干等集体商议决定的,并不是那个人能决定的,事实上是根据原已安置的罗头河安置小区每户实际情况而定,并不存在信中所说的政策定了就执行,社区也不可能通知户主去结婚生子,多新增人口,因为本身就不存在重新安置,而是根据目前罗头河小区内的实际情况而进行遗留问题的处理。
已经通过合丰村村民代表大会的《合丰社区安置房分房方案》中关于罗头河安置小区遗留问题的处理的详细方案如下:
1、 因原罗头河当时安置分摊到子女户型未体现的老人按成本价折后1200元/m2优先购住房一套,体现的不予纳入。其它兄弟体现,只其中一人未体现的,购买部分按地基3125元/m2交地基费,再交成本价按折后1200/m2元购买。
2、根据当时按安置户型及人口,大户为4.6人以上都为大户。有未安置的除5人以外,按人头进行增补一套,价格按成本价1200元/m2。确定时间:一期以确定户型人口时表为准;ⅱ期以拆迁安置调查人口为准。
3、人口核定到2011年6月30日止,以户籍在合丰为标准,仅包含独生证,现有人口增长超过3~4人的,优先购住房一套,5人以上(含5人的)优先购住房2套。但需交纳5万元基础费,再按成本价折后1200元/m2购买。原超前享受的指标需抵扣,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口不予计算。
4、原世居非农享受了合法面积征收的,交纳5万元,再按成本价折后1200元/m2优先购住房一套。
5、原则上购买的房屋要落实个人名下,与户主协商确定。如遇征收,以征收时政策为准。
6、ⅱ期安置房牵涉到有购房指标的必须把房款补交齐后再优先购房。
7、该批对象只针对剩余房屋进行分配,户型面积不定,差异采取价格平衡,具体由合丰社区筹建委员会研究决定。如遇房源不足,与户主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