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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违规收取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2018-4-9 7:43:23发布23次查看
在中央提出“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同时,湖南长沙,依旧违规收取“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小车部分情况一律600元/年,大车按吨位增加),不仅有背中央政府的政策精神,也激起了不少民怨民愤(百度长沙过桥过路费,一片骂声)。
1、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之后,征收过桥过路费属于重复收费。目前很多城市已取消此项不合理收费多年。
2、长沙征收过桥过路费的理由是用于长沙桥梁修建还贷,但长沙市政府收了车主的钱但从来没有公示过贷款额是多少,已经征收了多少,已经还了多少,还要向车主征收多少年?《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必须要公布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但长沙没有。
3、长沙市为什么不敢公示年收费规模、用途?实际上大家都知道是挪作他用了。这些年长沙每年的财政支出全省最高,但投入民生领域比例却相当少,长沙的所谓文明创建都是穿衣戴帽的形象工程。
中央政府极力减轻人民负担、还利于民,而长沙市政府却背中央而行、逆民意而为,加重人民负担、与民争利。
请中央关注长沙市违规收取过桥过路费用的问题,取消这些不合理、不合法有激起民怨的收费,减轻老百姓负担。
关于《湖南长沙违规收取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回复
公平合理网友:
您好!
  有关湖南长沙违规收取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来函已收悉,现就来函所提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之后,征收过桥过路费属于重复收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中,改革内容中明确提到:“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其中并没有包括我市城市路桥通行费,故此,征收路桥通行费不属于重复收费。
   二、对我市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的范围和期限的相关说明及收支情况的公开
1.根据2004年9月17日向我市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外移有关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2004]174号),并对收费性质“由经营性收费改为还贷收费”和“除正常开支、路桥维护和按合同给外商的投资回报外,全部用于长沙市区路桥建设贷款的本息偿还”的收费还贷范围和用途予以了规定,并明确了收费期限(2005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有关我市城市路桥通行费收支公布情况,我市也已经根据广大市民的要求在网上分别对1991年至2011年收支情况与2012年至2013年收支情况分别进行了公布于说明。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通行费征收工作能够予以支持,使我市的通行费征收工作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并希望得到您一如既往的支持。
    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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