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耗一生积蓄,购买新地东方明珠二期高层住房的业主,开发商为湖南武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现房屋出现了较多的违反强制性条文和相关法律法规现象,提交给开发商后,他们拒不整改,万般无奈之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业主集体写了这封投诉信,望政府出面主持公道。问题反映如下:
一、无室内填充墙新地东方明珠二期商品房被开发商擅自取消了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隔墙,造成无功能区划分,不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开发商在没有和业主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房屋结构设计,也不能提供设计修改的备案文件。按照法规,在设计进行更改时,应到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应通知业主并签定变更协议。我们业主申请相关部门追究开发商未按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施工的责任。填充墙属建筑主体结构,开发商擅自予以取消,属未按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施工。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必须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我们不能接受没有隔墙的事实。
二、房内无电源按《住宅建筑规范》8.1.3条“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强制性条文)。按商品房交付条件,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要求电到每个房间,各种预埋线管必须到位。合同中明确写道:保证户内水电的正常供应。而现在实际情况是房间里看不到一根电线,没有开关,没有灯,仅一个总的开关箱,只有进线,没有出线,没有预埋线管。天花板上没有预埋线管,没有安装承重吊钩。有文件说禁止在现浇楼板内预埋管,其它所有楼盘在这点上都进行了正确处理,我们业主不认同开发商的擅自取消行为,并反对将其不利后果转嫁给我们业主。开发商应按经审查合格备案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即使设计变更,不应影响其应有的使用功能,强烈要求线管整改到位,并防止楼面漏水现象发生。开发商擅自取消隔墙,并因此造成无法在墙体内进行电线预埋预留,这是由开发商违约造成的。合同里没有不走线相关条款,强烈要求开发商按相关法规执行。
三、厕所无上水,厨房无地漏,卫生间墙面无防水。按《住宅建筑规范》8.1.3条“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强制性条文)。厨房或厕所没有上水管,仅一根直径25mm水管进屋,仅到厨房或厕所,厨房无地漏。按《住宅建筑规范》5.1.3条“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强制性条文),而实际卫生间墙面未做防水处理。
四、飘窗护栏不合格飘窗护栏为可攀爬结构,且现场实际使用材料为钢筋简陋焊制,不能通过设计受力计算,不能起到应有防护作用。开发商的飘窗护栏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且开发商的钢筋护栏处理方式影响到业主的飘窗使用。实测地面到简易护栏顶端高86cm。
五、厨房厕所外窗为普通单层玻璃厕所、厨房外开窗使用的是普通单层玻璃,而按要求是双层保温钢化玻璃。根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之第六条1小节: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六、飘窗渗漏经雨后检查,发现飘窗四处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我们要求开发商必须督促整改好相关质量通病。
七、房屋存在安全及功能性问题户与户间距不够,两家阳台间只相隔不到20厘米。空调室外机平台不合理,户内无法达到放置平台,无法对空调外机进行安装维护。就上述一二项,每套住房节省成本28000元左右,而我们二期共有住房1200多套,开发商竟谋取黑心暴利达3360多万元。6月下旬,湖南都市频道、政法频道相继报导了我们小区的真实情况。我们多次向开发商反映情况,要求加以整改,可开发商一直不予理睬。我们正当维权,派出所却说我们违反社会治安条例。为此,今特具书上报市长大人,请为民作主,责令开发商迅速整改。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就您反映的问题到东方明珠项目现场进行查勘,并询问建设方项目负责人及物业维修负责人,现就来信中有关房屋质量和施工方面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来信提及的新地东方明珠二期高层期房为一期b组团8#-14#栋,于2010年12月开始交房,2011年5月完成全部交房工作。
一、来信涉及的第1条无填充墙问题情况基本属实,户内仅厨房卫生间有隔墙。建设单位称变更原设计的主要理由是:考虑不砌筑隔墙可以使业主自由创造空间组合,无须大改大拆来进行装修设计,避免形成二次装修的大工地。应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于2008年12月发出了取消套内隔墙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该设计变更于2008年12月20日通过了施工图审查,并于2008年12月27日进行了施工图审查备案,变更手续齐全。
在该项目开盘销售前,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了公示,并且在8#、11#-14#栋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户内是没有隔墙的,9#-10#栋的销售合同没有明确说明关于户内隔墙的事项。建设单位目前已与9#-10#栋的部分业主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进行了相应的补偿,还有部分9#-10#的业主正在进行协商。
二、来信涉及的第2条房内无电源问题,经现场查勘,住宅用强电已接入户内开关箱,并在楼面找平层内埋设了线管,业主自行穿线可满足使用。建设单位在取消户内隔墙时一并以变更形式取消了开关箱至户内各用电点的设计,并通过了施工图变更审查和备案。在8#、11#-14#栋的销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强电是只到户内开关箱的,9#-10#栋的业主销售合同未明确约定该事项,建设单位将在同9#-10#栋业主协商户内隔墙问题时一并处理该事项。
三、来信涉及的第3条问题,经查阅设计规范、设计文件及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已约定只有一个用水点,且设计规范内厕所并无上水要求,设计文件中厕所未设置上水;《住宅建筑规范》条文说明8.2.8条中明确了卫生间和厨房地面可不设置地漏,设计文件中厨房未设置地漏;卫生间墙面防水高度满足防水上翻的设计高度要求。
四、来信涉及的第4条及第6条问题,经现场查勘,飘窗护栏做法基本符合规范要求,部分护栏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我办已要求建设单位对出现渗漏的飘窗及不符合要求的护栏立即进行整改落实。建设单位已安排了专业公司对渗漏问题进行排查处理,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护栏进行更换,目前正在整改。
五、来信涉及的第5条问题,经查阅设计文件,厨房厕所外窗设计为双向推拉窗,并非是外开窗。节能设计中厨房厕所外窗采用的是普通单层玻璃,符合设计要求。
六、来信涉及的第7条问题,经现场查勘,仅发现有个别户型为两户阳台中间采用分户墙,分户墙厚度为200mm,符合设计要求。空调外机平台位置及尺寸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