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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8-4-9 0:39:19发布22次查看
《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本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那么我想知道,这里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具体是哪些,请政府有关部门一一列举清楚,并注明其相关检索号,编号等信息以便查询。
关于《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 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回复 猪妞的书迷同志: 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函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公路法》 1、根据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之规定,我市桥梁属于《公路法》所称公路的范围; 2、根据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之规定,采取贷款筹集公路桥梁建设资金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3、根据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之规定,我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符合法律规定。 4、根据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之规定,我市路桥通行费征收标准已经省物价局核准审定,符合该条款之规定。 二、《湖南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1、根据第二十六条“还贷性收费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专户储存,及时全额上解到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用于还贷,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之规定,《办法》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和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通行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的设定符合《实施办法》之规定; 2、根据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之规定,《办法》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的设定及其处罚幅度均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 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接情况) 1、根据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和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之规定,我市的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属于该《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之规定,《办法》第五条“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车辆通行费的,从其规定”的设定符合《条例》的规定。 3、根据第三十二“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和第三十六条“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之规定《办法》第十条“征收车辆通行费,必须开具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城市道路建设的贷款本息以及路桥维护和征收管理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车辆通行费”符合《条例》的规定。 4、根据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批准文号、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用途、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的设定符合《条例》的规定。 四、《立法法》 根据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之规定,我市属于省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具备制定地方性规章资格,《办法》的制定也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符合《立法法》该条的规定。 五、《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是经过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合法的文件 2006年湖南省财政厅就《办法》的合法性专门请示湖南省法制办,湖南省法制办在《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有关规定合法性问题的复函》(湘政法函〔2006〕7号)对《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合法性也予以了认定,不予相关法律相悖。 感谢您对我市通行费征收工作予以支持与关注,并欢迎来我处监督指导工作,使我市的通行费征收工作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 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 二0一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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