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1
望城区对征地社保问题回复歪曲政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欺压被征地农民。
回复称2009年3月6日前按照60号令征收为生产用地与生活安置,2009年3月6日后按103号令征收为货币安置,事实上2012年4月19日前我们有重建地住房和生产用地,符合60号令安置模式,2012年区行政中心征收我们全部土地,按103号令提留社保资金,没有保留生产用地,破坏了60号令安置模式.根据市政府103号令和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对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应当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回复提出长劳社发(2009)82号文第三条:市政府103号令实施前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市政府103号令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范围”.相反望城区把103号令实施前被征收房屋的农民不纳入103号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导致同组被征地农民两种养老待遇,是严重歪曲市政府103号令和长劳社发(2009)82号文,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欺压被征地农民,申请市政府重新审查,依照政策落实以全部失地转户居民社保问题.
谢谢,盼复!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长沙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长劳社发【2009】82号中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实施前已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所以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实施以前已征收的农民不纳入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行政中心的征收是按长沙市103号令和我区相关政策执行的,原60号令已安置的农户,不能按103号令重复安置,请信访人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