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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苦命最不合法的国庆假期,

2018-4-8 10:18:36发布21次查看
市长:您好,我是怀化人,来长沙工作也有一年多了,从去年开始我就到一家小公司里做仓库管理员,这么久过去了,我们还没有合同,也没有什么五险之类的,现在更是让人苦脑和不安。今年我们国庆放假只有一天,其它两天是用别的星期天补的。我们平常也只有星期天休息了,当然这个我也没什么想法的,应为长沙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是单休,也没有什么加班费的。我们放假前要连上九天,放假后要连上八天,也总共三天。我要回家还得请假,你一请假还得扣工资,真是想不通,国家规定的休息我们还要上班,还不给加班费,反还要扣钱,还扣得不低,真让人想去就火,我们更是一直以来还不和我们签合同。您想想,相我们这样的人以后怎么办?还有何出路可言呢?我们同事都是怕丢了工作所以有的三四年也没出声。现在都什么社会了。还这样的,还在省会城市长沙!真不知道我们的习大大知道了会怎么想,你在当政时还会有这样的事发声。其实最可气的是您的下面的有关部门都在干什么去了,也不管。唉,人们常没有背景就得被人欺啊!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您可以就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等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电话:0731-84428020.长沙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731-8444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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