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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弘德好莱城物业费收取标准问题的投诉

2018-4-6 20:42:24发布28次查看
您好,我于2013年12月26日与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即弘德好莱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背景情况:
1、根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约定,(1)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2)出卖人以邀请招标方式选聘湖南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日止。(3)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住宅1.8元/月*建筑平米(产权面积):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当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开发商并未与我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也没有告诉我要签订《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管理协议》。
3、而且现在弘德好莱城同一期同一栋出现两种物业费收取标准,1.8和2.35,这是不是属于违规行为?既然不是分片区、分期开发,为什么同一栋都会出现2种物业费的情况。
4、去年起就已经有业主入住了。
诉求:
我于今年前去收房时,物业公司却要求我从今年11月份起,物业费按2.35元的标准缴纳,并且出示了长沙市物价局2014年10月31日批复的物业费的收费文件。后来我找到该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表达我的疑惑,然后对方说购房合同就是购房合同,最终还是要以《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为准。
试问,购房合同为什么不直接约定的2.35,却要以这种手段欺诈消费者?
试问,为什么要设置这种陷阱,逼我们签订这种不平等协议?
试问,为什么要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由物价局批复物业费收取标准?
试问,为什么购房合同就是购房合同,难道购房合同约定的就没有法律效果吗?
这完全是把我们业主看成了任他们宰割的羔羊。现在已经找不到更好的解决途径,投诉也无门,他们物业费既然能在我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更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说明已经不是一般的官商关系了。这种走关系、无视法律的行为,作为一介草民,只能是无可奈何。请政府相关正直人士还我们一个合理说法,并予以解决。谢谢!
xizao:你好
你发至市长信箱的“id800754”信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1、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是按照湘价服〔2010〕76号《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定的,文件中规定:“住宅的公共性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等级从低到高,最高级为五级;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选择项目等级组合确定,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选择服务等级向物价部门申请核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则由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确定标准,实行合同约定。
2、湖南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按《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选择服务等级向我局申请并办理了宜居雅苑小区《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根据选择的服务等级,确定收费标准为电梯住宅2.35元/月.平方米,试行一年。
3、我们已将你反映的情况反馈至湖南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他们与湖南省源城置业有限公司衔接落实建设单位与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的承诺问题,
并做好物业服务。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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