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先生:
您幸苦了!作为一名从少时开始学习共产主义,学习毛主席思想的湖南人,成长过程中,不断出现国家领导人的话,不断地激励我,做好本职工作,遵纪守法。然而,现在我感到了害怕和惊慌,更多的是无奈,我们的前辈用献血和生命在诸多战场上换来的新中国,前辈们苦心经营的人民政府,到现在,它还在为人民服务吗?
上个月,我给您写信,希望您能帮助我二叔一家度过难关,让社保工伤部门帮助其认定工伤,去了好几次,无功而返,原因简单,让老百姓提供证据,劳动合同等等?国家劳动合同法一月内签订,我二叔没满月,哪里来的合同,同事证明,谁会去得罪公司,而为你一个相识短暂的人证明,我说的不好听的话,什么证据都要老百姓自己提供,社保局该裁员了,踢皮球,打太极,让老百姓知难而退,自己在办公室喝着茶,休闲着,拿着百姓上交到国家的报酬,试问,安心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职工或者近亲认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长沙社保局一没有让其单位举证,二没调查,甚至连打电话问问都没有,这就是长沙市社保局。上次写信给您,长沙社保局来电话说,让我们过去,过去几次了,结果一样。曾经有在长沙公务员系统的同学跟我讲,领导批字,横批可办可不办,竖批一定要办。为人民服务在哪里?这么个简单的问题,都不办,百姓如何想?市长先生,您是如何想的?
说几个例子,我所在的单位,第一个例子,一名机修工从6米高摔下来,右脚粉碎性骨折,单位只提供了治疗,新来的没买工伤险,一年多了,他去滨海工业区管委会说明情况,坐在大门口一个小时,滨海工业区一个电话,关于你公司某某的工伤事情,半月内自己解决,否则后果自负。不出一小时,人被公司接走了,按照劳动相关赔偿,签字,社保部门在场监督。第二个例子,我所在的隔壁公司,一个女孩手被压骨折,公司只是送了医院,既不治疗,也不关心,没签合同,8个月后,她给绍兴市长信箱里写了封信,第二天,社保局让她到管委会了解情况,第四天工伤认定,第六天工伤鉴定,第七天赔偿签字,社保部门监督,为什么这么快,因为绍兴市市长信箱七天要给出答复,劳动部门不敢怠慢。
像我二叔这种情况,脚骨折,50天公司就跟他签了份所谓的协议,而且拿走了,不给我二叔一份,说明公司对社保局有顾虑,如果查了,就找其它借口,显示它是不知相关法规,以为这样没事了,社保到时不追责,另一方面,我二叔初中没毕业,懂什么法?吓吓就差不多了,社保局的人不会为这点小事大动干戈的,最多也就问问,能推就推。再说工地打工的有几个关系户。说到底,社保局不作为。
试问,长沙市社保局帮百姓办件实事就这么难吗?到底多难?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长沙市社保局担负起责任了吗?
试问,人民政府,还在为民工作吗?
您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政府第267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延长60日。用人单位未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据:
(一)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证明;
(七)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九)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于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15日内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并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您按规定携带以上相关材料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韭菜园或八一桥公交车站下车即到)二楼工伤保险窗口进行办理,请注意个人申报工伤认定时效为一年,请申请人抓紧办理。具体可咨询电话:“0731-84907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