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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分配

2018-4-6 13:48:38发布25次查看
我是芙蓉区东屯村的村民。目前,我们村原有集体经济要对村民进行分配。我是一名拥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村民,在网上查询并结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是说:“(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但是我们村的实际情况却是《独生子女光荣证》家庭只能多分配一人份额的40%。请问这样的做法对吗?如果不对,我该向那个部门反应或者投诉?
“最近没空”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由区政府办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东屯村涉及集体资产处置分配问题的方案是根据村民自治相关法律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的。如对村集体分配方式有疑义,可到东屯村村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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