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2014年11月3日上午8:50许,本公司离职员工唐顺冲进公司,直接扯住本人头发进行殴打,时间持续5分钟左右,后经其它员工劝解松开。后果:掉发几缕,头皮持续肿痛。事发后其本人在公司坐着,说一人做事一人当,打了就是打了。后听到电话报警后,快速离开。
110民警赶到后,本人协同亲属前往派出所,了解案情经过后,派出所民警看没大事,给唐顺打电话,其本人称在益阳,二十分钟前尚在长沙的人,称在益阳,说两三天后会回长沙,值班民警未有异议,唐顺本人让民警留个电话,民警让其二天后直接来所出所。
之后民警,简单说让去治疗伤口,他本人不在长沙也没办法,两三天后再说。
尊敬的相关部门:
请问110民警此种处理方法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法条明文规定,需给肇事者予以拘留和罚款,请问110民警是否有义务协助抓捕肇事者归案?110民警只是简单电话通知其本人的处理方法,是否履行了其应有的职责。
静盼回复
遵纪守法的公民李女士
您好,芙蓉分局荷花园派出所已将您反映的问题处理好,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