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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定期补助报告

2018-4-6 12:56:37发布17次查看
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
定期补助的报告
尊敬的市领导:
本人刘文华,男,汉族,党员。1965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为:430124196509022936,现为宁乡县流沙河镇瓦子坪村人。本人于1984年10月应征入伍,系原福建省厦门市警备区保障部教导队战士,服役期间担任水电工,工作扎实,吃苦耐劳,勇挑重担,后担任班长,冲锋在前。厦门系海防城市,前线,部队条件相当艰苦,工作环境非常恶劣,常年泡水工作,服役期间患上了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胃炎等疾病,服役期间多次住院医治(见附件),我于1989年退伍回乡,返乡后长期疾病缠身(见附件)。
因病情日渐严重,1998年本人回原部队治疗,部队出示了相关证明(见附件),1999年,宁乡县流沙河镇政府出示了相关证明意见(见附件)。1999年,本人即向宁乡县民政局要求定期补贴医药费一直无果。后国家政策越来越健全,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优发〔2006〕5号)精神;《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2012年)精神,本人多次找归口单位宁乡县民政局申请认定,亦未果。
现我已年迈,病情恶化,疼痛加剧,服役期间留下的严重后遗症一直纠缠着我,我于2015年找到所在部队再次出示证明要求当地民政部门解决(见附件),今年伊始我又找到宁乡县民政局,宁乡县民政局要我去找宁乡县流沙河镇政府,也一直未果。
十多年申请未果,不得以在此求助上级政府,请求领导过问,希望相关单位发函给我曾经所在部队,依法依规调查,给予认定,让一位退伍老战士得到定期生活及医疗救助,不胜感激!
我的电话13306028113申请人:刘文华
2016年3月1日
根据刘文华同志在网上反映的情况,我镇工作人员及时查阅了刘文华同志的相关资料,现结合相关政策文件答复如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2009年11月23日)中规定,申请办理带病回乡待遇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我镇政府工作人员于近期到县民政局档案室查询了刘文华同志的退伍档案,其退伍军人登记表没有记载患有慢性病,也无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资料;也未见到其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根据相关政策,刘文华同志的带病回乡申请无法进行认定。
另刘文华同志在反映希望相关单位发函给其曾经所在部队一事,也不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故不予支持。
流沙河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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