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商局忽悠百姓投诉
致长沙市人民政府张剑飞市长:
我们于2011年9月12日代表《鹏程世家》有利害关系的207户业主,向长沙市工商局投诉长沙市芙蓉区大蓉和迎宾酒店涉嫌资料造假违规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长沙市工商局2011年9月30日回复,其回复内容令人费解,现就有关问题质问如下:
一、湖南省文化物资公司提供的原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033686号产权证,系国土证:芙国用(2002)字第399号附着物房产,于2005年11月30日16时通过长沙市土地市场挂牌交易,编号为[2005]挂108号,又于2006年4月25日经长沙市规划局编号出[2006]0096号批准,新建鹏程世家商住楼。其房屋被拆除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该产权证代表的房屋在2006年3月31日前人去楼灭,其房产权证不再有合法性,其开发后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131619号、709131620号、709127965号产权证系2009年9月以后才办理,芙蓉区工商局于2009年1月21日凭失去合法性快三年的产权证00033686号办理营业执照迁户手续和变更登记,有否法律依据?
二、湖南文化物资公司与个体工商户李自康以失去合法性快三年的假产权证为依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欺诈性,属无效合同,请问该租赁合同能作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合法资料吗?
三、提供假产权证及假产权为依据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造假?是否符合办理营业执照法定形式?
四、00033686号产权证是仓库用途,划拔工业用地,退一万步说,工商人员办证时没有去现场勘察,那么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把仓库作为酒店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有什么法律支持?
五、贵局声称:“酒店的设立、登记、年检的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环评作为许可条件,不需要审查环评审批文件”。据了解,企业、个人申办餐饮、酒店营业执照,其中要求续后另行办理环保审核意见书、税务登记证等,长沙市环保局根据该酒店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一违法事实,于2011年7月15日对该酒店下达了《长沙市芙蓉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违法,并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了处罚。请问年度验照时贵局对要求办理环保审核意见书为什么不把关?为什么视而不见?你们的要求又有什么意义,与你们无关吗?
六、该酒店违规搭建烟囱,凶猛排放油烟,其烟囱穿过大楼电梯机房并直通屋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长沙市规划局已认定为违法建筑,严重侵害业主采光权、健康权、生存权。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严重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违反《管理规约》,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积怨已深,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四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贵局是否剥夺了我们这个权利?有没有滥用职权?
七、既然贵局派人到现场调查了解,为什么不听听投诉方的意见,公平合理吗?实际吗?
八、根据即将实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及《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我们强烈要求贵局按有关规定吊销资料造价和侵权行为的(430105600080210)营业执照,若需办理请根据有关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以取信于民。
长沙市芙蓉区鹏程世家业主委员会
联系人:张顺清 13467592588
中豪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 84452287
张丹丹: 15200946772
2011年10月17日
对于信访人的信访事项,我局党组书记、局长陈跃文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芙蓉分局认真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长沙市芙蓉区大蓉和迎宾酒店于2004年4月29日由我局开福分局核准登记,原名为“长沙市开福区大蓉和迎宾酒店”,组成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地址为长沙市开福区迎宾路169号;2009年元月21日迁入我局芙蓉分局,2009年3月2日名称变更为“长沙市芙蓉区大蓉和迎宾酒店”,地址变更为“长沙市芙蓉区迎宾路240号”,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按规定属于形式审查。因此,长沙市芙蓉区大蓉和迎宾酒店2009年3月进行名称和地址变更时,芙蓉分局的工作人员不知其所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已失效;芙蓉分局接到此投诉信件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已责令其改正。
二、关于长沙市芙蓉区大蓉和迎宾酒店是否必须通过环评后,才能登记注册或年检的相关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个体餐饮经营户变更登记“环评”不属于许可条件,因此,变更和年检不需要提交环评报告。
三、2011年11月23日,芙蓉分局监管科会同燕山所到鹏程世家业主委员会面见业主代表吴先生,就业主投诉的问题一一答复解释。业主非常满意,并对工商部门的工作态度和责任感给予了褒奖。
特此回复!
长沙市工商局
2012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