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委办公厅信息处:
领导你好!贵处转发中共芙蓉区委办公室的回复意见已获悉。对于你们就我户问题的回复,我户十分愤慨,并立即会同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员研究讨论,现将反驳意见回复如下:
一、我父亲李海成在1982年建砖木一层房屋(下称老屋),批建面积150㎡,又于2006年建砖混两层房屋220㎡(下称新屋),情况属实,但你们所指按国土部门“一户一基、拆旧建新”,是指我父亲未按要求拆除老屋,你们是否对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是不是仅为当事的单方说词?
1、我户老屋含父亲姑姑的房屋面积,在地籍清查时,调查上图已有注明,再者,在新房报建登记表上是写的“部分拆除”。
2、2006年我户建新房时,家中有爷爷、父亲、母亲、姐姐、姐夫、外甥(有独生证)及我,姐姐一家当时已分户,“七农一独”就是你们所谓的国土部门的“一户一基”吗?
3、“四代同堂”、“七农一独”就只能建220㎡的房屋吗?
4、在拆迁时人均45㎡的补偿面积,220㎡够吗?
5、芙蓉区城郊结合部未征拆地块,“一户多基”的是数不胜数,部分家庭都有数千平米的房屋,他们用于出租,而我家两户150㎡老屋加上220㎡新屋就需拆除150㎡的老屋了吗?
二、2009年政府启动我户老屋所在项目的征地补偿工作,我户父亲、母亲、姐姐、姐夫及外甥(有独生证)以老屋面积按人口计算补偿面积,所得补偿金额及安置面积属实,但你们对照政策看看,这是你们所说的特殊情况吗?我父亲在生产队当队长20余年,有极高的政治觉悟,在政府拆迁时,第一个配合拆迁倒房,补偿资金63万余。请你们调出同个项目后签约户的补偿资料及街道打包资金对比一下,唯一的特殊就是“带头签约的特别吃亏”。
1、政府在启动征地补偿项目时的项目名称仅为273亩、132亩等等,你们是否告知被拆迁群众,土地的用途?
2、征地、拆迁、安置、社保、资金占用税、出让金、人员开资及基础设施分摊费用总和不到200万元每亩的成本,想必芙蓉区出让的人民东路沿线地块,都不会低于400万元每亩吧?为什么103号令上的按人口认定的人均补偿面积不得超过45㎡/人,而在芙蓉区操作却是40㎡/人加每户15㎡杂屋,这是你们所说的“就高不就低”的政策吗?我父亲一起拆迁的是5农1独,按6人计算,45㎡*6=270㎡才是“就高不就低”,而实际是255㎡,那15㎡去哪了?全区这么多超过4个人口的家庭,每户少补偿的面积去哪了?
3、你们回复的我户承诺老屋补偿后一并拆除新房,纯属虚构。新房不在拆迁范围,即是有证房屋,又是为我出资所建,我并未参与拆迁补偿,怎么拆除?你们回复纯属无稽之谈。试问,老百姓怎么会把补偿价格更高的有证砖混结构房屋无条件拆除,而按人口认定补偿价格低的砖木结构房屋呢?
4、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项目时有诸多上访问题,向你们这样每次冠冕堂皇的回复,是否是经过详实核查的?是否认为每次政府的征拆操作行为都是天衣无缝的?是否每一位拆迁上访户的问题都是无理取闹的?
三、2012年12月对我户实施的补偿、赔偿共计45万元确有其事,请问你们是否知道45万元的补偿、赔偿是针对哪方面?我户删除上访网帖是否是你们所说的我户深表的歉意?
1、2012年5月东湖街道党工委书记唐宇平带队,对我户房屋实施非法强拆,我户上访反映情况,才在同年12月达成45万元的补偿及赔偿。当时,唐宇平书记为完成区政府交予的拆迁扫尾任务,在拆违行动中,将我和合法房屋强行拆除,其口口声声讲有合法强拆文书,但是就是一直提供不出来。事后得知,东湖街道既然是拿着城管的拆违文书在超范围实施强制行动。最后,由于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才多方洽谈后达成补偿、赔偿协议的。其中拆迁事务所的19万余元补偿款是按40㎡/人补偿面积加15㎡杂屋补偿再加53000元户外设施、生产用房及农用工具组成,而25万元纯属掩盖非法强拆行为事实的赔偿费。请党委领导在回复前务必弄清事实,我户一直是合理上访,而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时就有错在先,还把政府的错误说的那么冠冕堂皇,把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看做无理取闹。
2、我户在达成补偿、赔偿协议后,是东湖街道请求我户删除网帖,并非我户向你们回复中说的深表歉意。我户愿意删除的原因一是,补偿、赔偿协议已达成;二是,唐宇平书记在此事中虽是行为不合法,却是快为加快腾地建设,;三是,看着党的干部也不易得,下怕百姓告、上怕纪委查,四十余岁当街道党工委书记,还有升迁的余地,我户不能得理不饶人。
四、我户独生证安置问题,确实向你们所说在望龙村按60令安置了,但你们有没有核实过区征地办、区拆迁事务所的安置确认情况表?看看政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是否将安置的指标全部确认了?
1、60号令安置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安置,在建设安置房源时,最小户型为四人户。村集体为解决部分群众的安置问题,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在留地的生产、生活安置用地的范围内,减少部分生产安置用地,用做生活安置。每户头可购买一人指标,而在区征地办、区拆迁事务所已确认0.5个安置人口的可另增加0.5个安置指标,以上安置指标按村民代表大会上议定价格购买(安置房购房款除外)。
2、我户按异价购买的农集体60号令安置房源指标1.5人,能算是政府确认安置的吗?牺牲的土地是村民的生产安置用地,指标的购得款是我妻子自己出的。亏有的单位还好意思往自己脸上贴金。
3、就拿拆迁政策中非农半边户安置的确认来讲,未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的,如有购买商品房的,也可享受非农半边户安置。我户购买的0.5个独生证安置指标也是同等道理。
综述以上,请两级党委从实际出发,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后,予以妥善回复。我党的各级机构,如真正想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应不是一味的认同某些单位或个人将错就错、歪曲事实,其根本在于体察民情、实事求是,善于发现问题的根源、善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包庇、不隐瞒,努力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原控诉稿件长沙市委信息处转发中共芙蓉区委办公室回复的网端链接http://wz.rednet.cn/show.asp?id=107352)
李里普
2015年1月8日
我街收到你单位转交的关于李理普的信访问题后,街道工委高度重视,再次明确了责任单位,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 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李里普,男,1982年3月5日出生,东湖街道合平村三元塘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203015531,其父李海成,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东湖街道合平村三元塘组村民。
二、信访人的主要诉求
反映2012年6月18日芙蓉区东湖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唐宇平带领城管、公安及社会人员对他的房屋实施非法强拆。
三、 信访事项由来
信访人李里普系李海成之子。李海成于1982年9月经原东岸乡政府批准自建一层私房(下称老屋),占地总面积265平方米(批建面积150平方米)。为改善居住环境,1998年12月又申请移址在人民东路延长线与合平村路交汇处西北角新建两层房屋一栋,合法面积为220平方米(下称新屋),按国土部门“一户一基、拆旧建新”的规定,其老屋应予全部拆除,但李海成一直未按照要求将老屋拆除。
2009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7)政国土字第783号文件批准,依法对原东岸乡合平村18.21公顷土地实施征收(即隆平高科技园建设273亩项目),李海成在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属应拆未拆的违章建筑,按理不能给予拆迁补偿和安置,但李海成当时因患病身体状况较差,为享受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规定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政策,其全家向项目指挥部申请在该项目内提前征收安置,并书面承诺于2009年10月30日之前自行拆房腾地,考虑李海成的特殊情况,加之其新屋所在地块与老屋所在地块属同一建设单位,且即将启动征收工作,经项目指挥部集体研究,同意对该户提前征收安置,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及相关规定,核定该户合法面积255平方米(大于其新屋合法面积220平方米),核算其补偿费共计636805元,并安置该户保障性住房480平方米(人均80平方米,购买价格1200元/平方米),李海成于2009年11月7日领取了征收补偿款项,随后签订了住房、社保安置协议。但李海成未按承诺拆除房屋,后因征地拆迁工作需要,该房屋用作项目征拆工作临时指挥部。
2012年12月16日东湖街道和国土部门在和平小学拆迁指挥部召开关于处理李里普因房屋被强拆而上访问题的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李里普的信访问题,各项补偿款合计约406980元。补偿款的支付由国土局征地办支付拆迁补偿费用156980元,余款25万元由东湖街道支付。李里普全家也在申请报告中表示对此事采取的控诉和信访行为深表歉意,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网帖消除影响,并保证以后不再就此事提出任何其他诉求。故现在提出的重复诉求属于无理,不予以支持。
四、处理意见
关于信访人反映的房屋被强拆问题,因李海成户的房屋已予征收,安置补偿已到位,其信中所提的房屋属应拆未拆房屋,在指挥部多次催促其自行拆除无效的情况下,为推动项目建设,经市、区相关部门批准,2012年6月18日才组织力量协助倒房,不存在所谓非法强拆问题,该诉求无政策依据,不予以支持。若信访人对该房屋拆除程序或征收补偿存在异议,可依法向国土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