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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警处罚电动车的若干问题

2018-4-5 2:24:32发布21次查看
自2011年6月下旬开始,长沙交警部门展开了整治电动车的行动。但其中的扣车行为,可以说都是违法的。  根据《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  第十六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待安全隐患消除并进行处罚后退还车辆“的规定可知,仅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交警可以扣车。   执法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在其他情况下交警不能扣押电动车。而且长沙交警在执法扣车的过程中,根本不提罚款的事,先扣了你车,然后叫你某日到交警队去听候处理。这既违反了先有拒不缴纳罚款再行扣车的程序规定,也违反了扣车的三种实体规定,也就是说既程序违法,也实体违法。   但为什么执法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明知违法仍然这么做?恐怕背后有其利益驱动。据了解,进行处理一般是按照“到救援公司拓印电机号和车架号、到交警队处罚办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罚款、到救援公司销号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然后再放车”的程序办理的。按照《规定》,交警只能处以50元的罚款,但在长沙的交警队,罚款变成的100元,这是其一;其二救援公司收取电机号和车架号拓印费用更是花样百出,据了解,岳麓区的是收取10元,而雨花区的是收取20元.......其三,拖车费,也就是所谓的救援费,是按照60元收取,这点在长沙各个区倒是一致的;其四,停车费是按照10元/日收取的,不满一天按照一天算,比方说你是24日上午11点多被扣的车,29日下午3点办好所有手续到达救援公司销号准备取车,那么就不是按照5天而是按照6天收取停车费了。从以上了解的情况不难看出,依法执法,即使是违章也就能收取50元,而按照长沙交警的实际做法,那么收取的除去交警部门直接收取的所谓100元罚款之外,还有救援公司收取的少则上百、多则几百的费用。由上不难看出长沙交警明知违法行政还要和相关救援公司合作的用心了。要知道,长沙目前有30多万辆电动车,其中有根据“禁摩限电”规定办理了电动车行驶证的只有10万来辆,即使只算剩余的20来万辆电动车查行驶证一项,平均按照一辆车救援公司收取200元、一年两次来算,仅行驶证一项就能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1.2亿元以上,更不论交警的罚款由50变100以及其他的能沾上边的罚款了。这其中的利益巨大。   《规定》的第十九条规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备案、编号、发放编号牌的;    (二)违法扣留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    (三)使用被依法扣留的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对陈述和申辩的当事人加重处罚的   现在长沙交警部门不分青红皂白,不管是未携带行驶证还是其他行为,先扣车再处理(所谓的学习、罚款、以及缴纳拖车费、停车费、拓印费等),请问长沙交警执法人员,你们是依据哪一条扣车的。你们是扣车了,再做处理,包含了罚款,与《规定》是明显相悖的。   如果没有合理说法,那只有一个解释——违法扣车,那么,所有参与扣车的交警都应该进行行政处分!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现就您的来信中几点疑问答复如下:
一、交警对部分交通违法行为暂时扣留车辆有法可依。您的来信中援引的《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不准确。2011年4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决定》,报经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修正案修正后的《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已于2011年6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新修订的《若干规定》除您在信中提到的几种情况下可以暂时扣留车辆以外,新增了扣留车辆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建议您参见2011年6月1日《长沙晚报》或登录长沙市人大网查询。
二、关于拓印收费和拖车收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违法拖车我队不收取任何费用。我队在交通违法车辆放行时也作了相关提示。由于我市交通违法停车实行社会化管理,我队对其他单位的收费行为并无监管权。建议您在办理车辆违法放行手续时,对其他单位提出的收费行为要求其提供收费依据,无法提供收费依据的,您有权拒付或向物价部门举报。
长沙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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