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晚上我们的孩子只能在“舞厅音乐”中学习

2018-4-3 2:09:36发布23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芙蓉区浏阳河畔小区的业主。在小区万家丽路与营盘路的交界处是小区的休闲小广场。只要不下雨,每天晚上7:30-9:00这个广场就会响起嘹亮的舞曲,即使把家里的几层门,窗都关上,音乐还是清晰地在家里每间房响彻,无论冬夏。
我们小区有不少孩子。孩子们正好要在这个时间段要做作业,学习。据说小区物业和所在的古汉城社区以及马路对面的火炬社区的工作人员曾协调过,并在今年四月一起出面解决,“结果还是搞不赢那些要跳舞的娭毑,堂客们,她们骂好难听的话,城管110都出面了,都解决不了。”小区物业的负责人是这么告诉我们的。
所以我们的孩子们到现在还是只能每晚在巨大的舞厅舞曲声里做作业。
其实,在高考的那几天全长沙市都不让跳,不就证明了这个活动会干扰到孩子的学习吗?并且把紧挨着住宅区的散步的小广场当作歌声嘹亮的露天舞厅,这样符合文明城市创建吗?
细细想想,健身是对的,但是健身的这个地方确实是不合适的。这里毕竟只是住宅区啊,也要顾及到别人晚上不想听吵闹的音乐,只是想安静地休息,孩子们也确实是需要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的。能不能给她们找个专门的地跳舞呢?不要让本是该好好休息的安静的家变成一个闹哄哄的舞厅吧!
作为一名老长沙人,一个普通市民,在多次反映情况而得不到解决后,我们只能求助于您,恳切地希望得到解决,希望孩子们都能有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谢谢!
同志:
您好!您的来信已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城市噪音分为5类,您所反映的浏阳河畔小区,位于万家丽路和营盘东路交汇处,适用于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的第4类标准,即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昼间不得高于70分贝,夜间不得高于55分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条款规定: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古汉城社区已多次上门了解并进行劝阻,在浏阳河畔休闲广场进行健身舞蹈锻炼的人员,来源于浏阳河畔小区及周边的居民,属于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人员已达到200多人,且一般活动时间为7: 30-9: 00。如果取缔浏阳河畔休闲广场这一居民健身活动场所,与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有关要求不符合。对此,我们将安排社区进行监管,及时协调该舞蹈队关小音乐音量,确保不高于55分贝的标准。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谢谢您的来信。
   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
   2011年6月24日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