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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新政不合理不规范处

2017-11-12 1:24:39发布68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
我要反映的是关于住房公积金新政的相关问题。
我确定买房前,反复读了住房公积金新政“长金管委〔2013〕2号”文件,根据新政测算了自己的贷款额,然后查了自己的银行存款数,觉得可以买房了(首套自住80多平米婚房),于是我付完首付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结果却告诉我,贷款额度不够,因为月还款额超过了我工资收入的50%。可是新政里面根本没有“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家庭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这项规定,只有在三年前公布的旧政策“长金管委(2010)3号”里面提及到,新政策已实施,却还要参照旧政策,我觉得不合理,如果旧政策里面的相关条款依然要实施,就应该写到新政策里面去,一并发布。
另外新政策里面的条款“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也不合理,一般民营企业的缴存基数和标本都是很低的,这样测算出来工资数很低,与实际情况不符,严重影响贷款额度。至少应该根据银行工资流水条确定。
现在付完首付后,我陷入贷款额不够,增加首付无钱,违约则缴纳10%已付款的罚金这样的艰难境地。所以我希望住房公积金的推算工资政策能更合理点,或者严格按照新发布的政策执行。
您好!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性、合理性、保障性,惠及更多百姓,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持“保一限二禁三”的住房公积金差别化贷款,2013年2月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3]2号)。新政只是在原政策基础上有所调整,未调整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故仍执行“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家庭月工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的政策。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为简化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加快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速度,以及明确偿还能力的真实性,确保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回收,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将借款人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月缴存额低于320元的按最低缴存比例5%测算)。您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偏低,是您单位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规范缴存。
谢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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