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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

2017-11-11 13:10:42发布75次查看
关于条例:1.(第八条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登记上牌后方能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上道路行驶。)其中禁止销售表现在哪里?目前市面上那么多超过条例规定的车辆在销售。在路面上行驶。对于违规的行驶电动车。政府勒令交警抓。然后就是罚款处理。这是不是政府收刮民财的一种手段。我个人觉得如果政府真心是政治交通次序,为何不禁止违规车辆销售?其次是对违规车辆销毁。为何是罚款?2.第十条第6小条中允许搭载6岁以上12岁一下。6岁以下可以理解。为何是12岁以下?搭载一个小孩就安全。搭载一个大人就不安全?如果出了事故大人的命就是命。小孩的命就不是命?3.条例中处罚很明确。但根据国家规定:违规处罚车辆一律严禁收拖车费和停车费。为何一直在收?是没人反应还是因为如社会传说停车场是有背景的人士开的?这样做是权钱交易?4.对非机动车上机动车道是违规。确实不安全,应该处罚。很人道。但机动车上人行道行驶咋就没人处理。那么多政策法规就是一个摆设?我就是一小市民。你们可以不回答。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近两年来,随着人们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汽油价格的逐年增长,电动车因其有机动车的动力特点和非机动车的无需挂牌办证的优势受到广大群众青睐。一时间,长沙市街头电动车随处可见,仿佛雨后春笋般遍及城区每个角落。电动车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由于车速快,安全防护性能差、管理相对机动车较弱等原因,造成事故频频发生,带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于2009年3月26日通过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牌有明文规定。《关于规范市区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中明确的指出了2009年5月1日之后购买的电动车,一律不予以备案登记,不发给临时编号牌和行车证。您如果是2009年5月1日之后被商家蒙骗购买的电动车,是不能上路行驶的,请您将有关情况向工商部门反映。电动车的承载量有限。承载的人员过大或过小都会对驾驶员安全行驶造成大的影响。当然我们更加乐意看到电动车主不搭载其他人员上路行驶。这样是更好更安全的做法。
同时,我们建议您采用符合法律法规的出行方式,例如电动自行车。对于电动自行车上牌的管理是不限时间,只要符合《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都可以免费办理上牌及补牌补证业务。
此外。拖车费和停车费的收取不属于我交警支队管辖范围。建议您向物价部门投诉。
最后,我支队将竭尽全力搞好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同时,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严格执法,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平安畅通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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