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老公去咨询生育津贴的问题,当时并没有说独生子女证在小孩三个月内办理才能多报销一个月的补贴,窗口的工作人员也没有提醒,社保局官方网上也没有信息显示独生子女证必需在三个月内办理才能生效,为何到2011年,我们去报销的时候却说独生子女证办晚了,少报销一个月的生活补贴,这个并不是我们的负责,而是社保没有通知,社保网也没有说明,要我们到哪里去查询这些信息?2010年好象也没有这个规定,2011年我休完产假回来去社保报销确要求独生子女证在三个月内才能生效,这损失能算在公民的头上吗?要求补发扣我的一个月生活补贴。
你好,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l、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上述文件规定,必须在产假期间领取证才可增加产假30天,多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该文件已于2003年11月7日进行颁布,且进行了宣传。因此,你如果超过产假期间领取的,是不能多享受一个月生育津贴待遇的。你提的建议很好,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进行宣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