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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更正《林权证》中错误信息的报告

2018-3-30 5:09:15发布19次查看
致长沙市岳麓区农林畜牧局、莲花镇政府并望城区林业局:
请求人:叶必文
地址:长沙_市岳麓区莲花镇龙台村云影山组241号
联系电话:15874967101,15274835209
请求事项:因林权证所载信息与莲花镇龙台村委会于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给叶必文的自留山(两块)山证不符,界线错乱,登记错误,现依法请求予以调查,核实,并更正。
事实与理由:
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龙台村委会位于云影山组龙骨冲的林地(四至:东至山脚水港,南至叶嘉毅自留山,西骑埂至山顶,北至叶干伟自留山,面积2.3亩),位于云影山组田窝的林地(四至:东至山脚水田,南至叶干伟自留山,西骑埂至山顶,北至卜明利的壹亩自留山,面积1.8亩),属于龙台村集体所有,该村于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给村民叶必文作为自留山,该两处地段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属于叶必文,权属清楚,无纠纷。从林业“三定”时期至今叶必文家一直在使用并管理上述两处林地。在1980年代初林地确权办证时,由于受当时技术水平的限制,及人为因素影响,精度很低,错登漏登较多,加上很多农民文化知识有限,法律意识不强,只是断续口头要求相关层级组织及干部给予更正,相关人员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长期以来林权证上错误信息一直到现在仍没有真正更正过来。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今后申请采伐、流转、抵押、补偿等林事活动的唯一法律凭证,关系着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与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局。调查,核实,并更正林权证上的错误信息,做到“人、地、证”一致、“图、表、册”相符,定纷止争,确保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是各级政府及林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湖南省林木,林地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请求予以调查,核实,并更正。
以上申请,敬请批复。
请请求人:叶必文
年月日
附:1。原《林权证》复印件一份2。村、组、原始人证所具《林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你好,来信已收悉。信中反映问题建议你携相关证据到区农林畜牧局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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