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作为雨花区天赐良园小区众多业主中的代表,我们辛辛苦苦赚钱好不容易买了这里的房子,但这里所属社区大塘社区却不予负责接受管理,现在我们生小孩需办理准生证及其他一切事宜都无法办理,请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您好!
天赐良园小区地处圭塘街道大塘社区原辖区单位砂轮纱布厂厂区原址,该厂于2003年正式宣告破产,并与湖南新宝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天赐良园小区楼盘。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长发【2005】25号)文件第三条“大力加强社区基础建设”第七款就提高社区办公服务设施标准中提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老城区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新城区保证500平方米左右。新开发建设单位要按1%的比例无偿提供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或配套建设资金,其费用进入开发建设成本。”同时在第八款中统一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中又指出:“规划部门要科学制定城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详细规划,明确建设用地。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建设的,要提前开发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并保证其面积。未落实上述要求的,规划、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产权手续。对在办理手续中违规操作、把关不严的,由纪检、监安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和条款,新建楼盘小区在新建报批之时,就必须在规划中预留社区阵地用房,因此,我们在天赐良园小区楼盘在建过程中就积极与其联系,两年来,圭塘街道和大塘社区领导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拜访、发函等一系列方式与贵处进行接洽商谈。但天赐良园小区开发商不仅不愿依法依规履行自身的社会义务与责任,而且还对社区工作人员出言不逊,污蔑社区工作者,甚至质疑相关法定文件,造成现入住天赐良园小区的业主无法办理日常社会性事务,同时亦阻碍了大塘社区居委会依法依规依程序接交小区的相关社会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治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的群众自治性组织,遵循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等原则,根据责、权、利公平原则,为妥善解决天赐良园小区归属问题,我们依据《居民自治法》多次召开大塘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此事的处理意见。居民代表对开发商的行为非常不满,代表们认为根据《居组法》“三自”原则,既然天赐良园小区开发商不履行所承担的社会义务与责任,作为社区自治组织也没有必要为该小区提供其社会服务。但是考虑到已入住天赐良园小区的广大业主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圭塘街道和大塘社区经过多次积极与社区居民代表协商,并做好了大家的思想工作,同意社区暂时为天赐良园小区提供相关的社会性服务。
现圭塘街道和大塘社区已经再次发函给湖南新宝通投资有限公司天赐良园楼盘项目部,限其自见函之日起一周内(9月13日—9月19日)到圭塘街道办事处和大塘社区居委会协商解决天赐良园小区相关问题,逾时出现一切问题均由天赐良园小区开发商自行承担责任。但至今开发商都不予理会,我们将进一步做工作,同时也请业主加强与开发商的协调,促使早日解决问题。
雨花区政府督查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