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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被殴致轻伤,浏阳市永安派出所不作为

2017-11-5 4:56:41发布57次查看
黄鑫生,男,46岁,老家系长沙县江背镇人,以前在江西一林场上班,将户口迁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车上林场乡府路林工站2号,身份证号为362229196604142419。1996年单位倒闭下岗,回江背镇后一直无业,无房子,因生活压力患上抑郁症,精神一直不好,曾被鉴定为间歇性精神病。2012年11月29日下午黄鑫生因病发作一个人悄悄走到江背镇相邻的永安镇,我们家属到处寻人不到。第二日上午浏阳市精神病医院打电话给家属称人在那里。我们立即赶到该精神病医院,却发现黄鑫生浑身是血,伤得很重,双手被反绑在床上。我们在问精神病医院怎么回事时,院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人是浏阳永安派出所先送到浏阳市救助站,后救助站送到院里的。派出所送人时讲:黄鑫生30日上午在永安镇无故被永安镇一个无名粉店刘姓老板打成这样的。黄鑫生当时随身携带了身份证、手机、户口本、380元钱,而家属在精神病院却没看见那380元钱。家属在第二天赶到浏阳市永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当时还是接待了,出具了法医介绍信。家属在2012年12月4日去做了鉴定,当天就出了鉴定结果:右侧3、4、5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双眼挫伤,系他人用钝性体打击所致,系轻伤。家属拿鉴定书找到派出所后,派出所找了那个刘姓粉店老板于2013年1月17日下午组织我们进行协商。刘姓粉店老板称是他打的人,但却不肯赔付医药费。
我们感到很气愤,黄鑫生是有间歇性精神病,当时是发病期间,却被人打成轻伤,有这么大的仇恨吗?他一个本来就一无所有的人,被打成这样,哪来的医药费治疗?按照法律规定,打成轻伤应该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为什么派出所不将打人者绳之以法,还组织调解,是否是不作为?我们作为家属,现在强烈要求处理打人者!!!本来就是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却还要遭受如此殴打,还要在病房中过年?打人者甚至还叫嚣:派出所有熟人,没事!
请市领导作主,为黄鑫生讨回公道!
寻道:
你好!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就你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2012年11月30日7时许,我局永安派出所接浏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永安镇永新社区石塅片刘再辉家抓住一入室盗窃的嫌疑人。接警后,永安派出所民警随即赶至现场将报警人所称的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审查,经过调查及现场走访,发现刘再辉家住宅的卷闸门被严重撞坏。嫌疑人身上没有任何有效证件且精神异常,经反复询问核实嫌疑人叫黄鑫生(男,1966年4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29196604142419 ,户籍地江西省宜丰县车上林场乡府路林工站2号),但黄本人无法提供其家属的真实情况及联系方式,永安派出所随即联系永安镇政府民政办,随后镇政府安排人员将黄鑫生送至浏阳救助站。针对刘再辉被损坏的卷闸门,派出所经反复解释,要求刘再辉自行修复。
之后救助站联系黄鑫生家属,黄鑫生的妻子等人找到永安派出所,称黄鑫生身上多处受伤,肋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黄鑫生的伤情为轻伤(右侧第3、4、5根肋骨骨折,已转至浏阳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我永安派出所随后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经查,黄鑫生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于2012年12月30日7时许窜至永安镇永新社区石塅片刘再辉家,持一水泥板将刘再辉家的住宅卷闸门严重撞坏,在撞门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后电话告知刘再辉。刘再辉及其妻弟李献等人赶回家后制止黄鑫生并将黄鑫生捆绑后报警。在制止和捆绑过程中,刘再辉和李献分别殴打了黄鑫生,但在当地调查走访过程中,附近目击群众不予配合,无法取得相关证人材料。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性,2013年1月17日下午,永安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黄鑫生家属提出要求赔偿二万五千元(黄鑫生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实际费用为八千元左右),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办案民警多次找双方做工作,并于1月25日再次组织调解,经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刘再辉赔偿六千元给黄鑫生用作医疗费、后期疗费等费用,刘再辉的卷闸门自己修复。
感谢你的来信和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浏阳市公安局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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