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百忙之中打扰您,只因有一事相求。
我于2008年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购买长沙市芙蓉区银港水晶城a3栋1103号的房屋,当时贷款30万元分十年还清。因贷款额度较大,我没有按惯例采用该房抵押,而是另行采用两套现房进行抵押。目前,剩余货款约为5万元左右,根据我的两套现房的公允价值,已经大大超过5万元,完全可以撤销一套房屋的抵押,仅用一套房屋进行抵押即可。因此,我向公积金中心12329热线咨询,经工作人员询问相关业务人员后,工作人员回答不可以,必须等到贷款还清后方能撤销抵押。我查询了相关公积金政策,并无相关规定不允许提前撤销抵押,也询问了工作人员是否有明确规定,工作人员也拿不出具体规定。我个人认为,从法理上而言,只要我的抵押额度超过了未还清的贷款金额,则公积金中心放给我的货款就已经具备相关保障,而无须增加抵押人的负担,硬性多抵押一套房屋。因个人家庭困难,拟撤销抵押后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恳请市长过问,从盘活居民存量资产、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促进居民消费的角度出发,协调公积金中心帮助我处理撤销抵押事宜。
非常感谢你抽空阅信,盼事情得到尽快解决,顺颂政祺!
彭一波
您好!
您写给市长信箱“关于解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撤销抵押的请求”的来信已知悉。
您要求公积贷款撤销一套房屋抵押之事,目前我中心还不能办理,因为您的公积金贷款是一笔款一个抵押单,虽然是两套房屋作抵押,但在公积金贷款业务系统和房产交易所业务系统中都是作为一个抵押一个办理业务单,不能分开办理。如果需要撤销现在的抵押可有二种方式:一是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二是置换抵押物(可用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抵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