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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给长沙市政府的封信

2018-3-27 4:48:20发布15次查看
尊敬的市领导:您好!2014年11月20日上呈的《给国家信访局的一封信》是具实呈报,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并无不实之处。对于您给的回复,我方深感愤懑,不服!
第一:我方林权证中已明确指明所属林地和风景林的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如下:东抵吴红其土,南抵朱建武土,西抵吴红其水沟,北抵黎明兴围墙。其中东和南所指范围已指明社区强占之地即湖南瑞和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的施救站在其范围之内。此外,居住于此数代的本组组民都知情,得以证实该地为我祖辈所使用,所管理。并写有证明书。
第二:从2005年所发林权证上也可确认龙家坡为茶山茶地及风景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皆为我方所有。我方一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法》之规定,合法管理应用。社区领导授权李天山的这一行为确为林地非法流转,因其没有合法流转手续和法律证书,李天山原为本村外组组民,作为招商引进人应具备招商引资的相关授权以及承包资格和合法的林地证书。上述茶山茶地及风景林承租至湖南瑞和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属于商用已为事实,触犯了林权法也为事实,单凭这一点我方并无不实之处。
第三:林权证所指范围可以说明该地非集体所有也非就近安排。我方接收的12000元青苗补偿款不是李天山的个人行为,社区有付款凭证,我方可当面对质,证实。此外我方一直委托此事于律师,从无懈怠。社区领导的解释说明,所谓现场认证核对也属刻意忽悠愚弄。根据律师的提议和要求,我方已经掌握了相关的证据。
以上三点是为不服的理由和愤懑的心情!若无真凭实据又怎会凭空控诉,事实胜于雄辩,作为委托方及所请律师采取维权方法合法合情合理,也将为此直接去法院上诉。对薄公堂之前一心期待我市领导对此类事件予以关注,予以调查,予以剖析,从而依法妥善处理。我方所言发自肺腑,不敢欺瞒,所写的两封信都可以公开。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金山桥街道现将金山桥社区红星组284号居民(信访人)所反映的信件内容作如下公开答复:
一、信访人所反映的该宗地权属问题。此宗林地并不属信访人林权证所指范围,而是是村集体70年代统一开发、种植的茶叶树林。该宗地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都为金山桥社区(原金塘村)集体所有(证据详见2005年《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04301221406jdsymsy04004),四至范围清晰,与82年所发《山林定权证》一致。信访人所谓的证明书,经调查核实,是签字居民碍于人情所签,并不知此证明书用途,部分签字居民对具体情况也并不清楚,证明书与事实不符。
二、信访人所反映的非法流转的问题。当时金山桥社区无固定经济收入,为搞活集体经济,将茶场山7亩租赁给当时“招商引进人”李天山承包,并要求其合法报批使用。2011年10月1日,李天山在与社区签订承包合同后转包给了湖南瑞和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施救站。李天山承包合同到期后,社区将此宗地收回,2014年直接发包给了湖南瑞和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如对社区的处理方式有异议,信访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请诉讼,由法院裁定是否属非法流转。
三、信访人所反映的青苗补偿费12000元的问题。该补偿款属于李天山个人行为,社区并无付款凭证。
信访人反映情况后,金山桥街道安排林业站和金山桥社区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聘请的律师都进行了多次解释和说明,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及现场认证和核对,信访人反映问题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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