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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警范江慧处理案件不公的举报

2018-3-27 2:37:59发布58次查看
关于民警范江慧处理案件不公的举报2015年8月7日上午9许,办案民警范江慧对2015年5月29日上午10许发生在岳麓区人民法院4楼会议室当事人李翔遭到当事人袁世兴、李勇蓄谋已久的殴打一事进行调解。在处理案件中有以下不公正行为:
1、在三方当事人(当事人李勇没有到达派出所)没有到场情况进行调解并进行治安拘留相关手续办理。
2、调解协议书中简要案情描述与事实情况不相符。
协议书案情描述为:经调查系李翔与李勇、袁世兴三人因为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红桥村皂壳冲组地皮租赁费用归属问题在岳麓区法院4楼会议室协调中发生打架,李翔与李勇、袁世兴双方都动手殴打了对方。
实际情况为:2015年5月29日10许,在岳麓区人民法院四楼会议等着开庭(关于岳麓区坪塘镇红桥村皂壳冲组集体土地流转分红纠纷一案开庭)。原告李翔(皂壳冲组成员)和被告袁世兴(皂壳冲组组长)、被告曾志高(红桥村村主任)、帮凶李勇(祖籍邵阳人,李勇不是红桥村村民)在会议室等着法官开庭(在会议室中根本没有任何协商)。被告袁世兴手指并拍着桌子要我赔偿时间损失费为由,对我进行殴打。李勇先殴打我头部导致我头晕,袁世兴也过来对我殴打。我为了自身安全本能进行自卫反击。
4、调解人范江慧对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限制时间为上午9点30分钟开始一直到调解协议书签字办理相关手续事宜。下午3点30分钟才能恢复自由身,在这之间我没有吃中餐,忍着饥饿办理相关事宜。
5、调解人在没有进行任何相关调解情况下,对我进行言语威胁,两种选择协调或者治安拘留二选一的权利。在给我们二十分钟未协调将依法进行治安拘留行为。
6、协议书写着李翔与袁世兴相互给对方口头道歉。我没有向袁世兴任何口头道歉行为。
7、因为我老婆在家保胎并有六个月的身孕,有习惯性流产史。为了老婆安危,被迫在协议书签字同意。
举报人:李翔
2015-8-9
你好:
来信已收悉,经查:在5月29日的纠纷中,你与李勇、袁世兴均有动手殴打对方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调解结案或者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妥。8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后,协议当即履行,你本人还出具了书面的保证书。故你反映的情况部分失实,请你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提出你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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