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公 正 拆 迁 申 诉
尊敬的市长,您好!
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取一点时间聆听我的遭遇。我相信您有能力处理好我的事情,所以我没有在两会期间上访到北京。给您们增加烦恼,影响政府的形象。
本人夏红平,系长沙市搪瓷厂下岗职工,长沙市开福区李家冲11号、12号房屋是我名下的合法私有房屋,位于长沙市搪瓷厂、羽毛厂、毛巾厂、保温瓶厂交会处。是商业首选之地。11号房屋一直在经营旅社,12号房屋在经营餐馆。而且二栋房屋一直是整栋出租经营,有相当可观的商业价值。每年两栋房屋出租的收入达36万左右。2008年开福区政府牵头对房屋进行拆迁,在双方协商过程中,拆迁方就对我的房屋进行了毁灭性的破坏,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房屋的门窗全部拆除。当时拆迁方的人员一没有拆迁许可证,二没有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三拆迁人员没有佩戴合法的身份标识。一直对我进行欺骗、隐瞒、围挡、断路、停水、停电等违法手段。由于房屋拆迁款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拆迁协议。在这段时间房屋无法出租,我们又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使我们生活举步维艰。这件事使我身体受到严重摧残,时常特别紧张,整晚睡不着觉,吃不下饭,现通过医院诊断我已患上精神忧郁症。开福区人民政府将我申诉至区、市、省法院,擅自作出判决。现我对判决不服,特别是在未达成拆迁协议和诉讼过程中,拆迁单位和开发单位对我房屋进行非法处理。具体表现为:
1、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其中11号应按全部商业计算,而拆迁方只按商业配套计算,如果没有商业怎么来的商业配套?
2、当我从广东到长沙主动配合拆迁公司解决问题时,拆迁方负责人李可军拿出虚假的文件进行欺骗并恐吓我要进行强拆,根本不考虑我的感受和心理承受能力。
3、房屋强行围挡、停水、停电、断路已达五年多(2008~2013)。
4、11、12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本人所有,而拆迁方和开发商对我房屋的违法处理,是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
5、由于拆迁方和开发商违法行为,5年来对我经济上已造成了180多万元损失(30000元/月×12×5)。2008年之前我两栋房屋出租给别人经营每月收入租金3万多元。在没有签定拆迁协议之前房子始终是合法资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地政府应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可是谁保护了呢?上门来拆迁的人员态度蛮横,素质低下,5年前就将我的房屋门窗全部拆除。严重违背了中央590号文件精神。
6、11、12号两栋房屋的补偿是按一栋来计算,而不是按两栋分别计算,实际两栋房屋两个产权。
7、房屋实际面积和产权面积有区别,拆迁方估算面积不合理。
8、送达法律文书或相关资料本人未签收无人见证,个别办事员竟然模仿本人笔迹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用虚假、欺骗的方式误导法官使法庭作出不合法的判决。
9、我将保留继续向上级法律单位申诉的权利。
我要求:
1、政府尽快解决问题。两栋独立产权的房屋一楼都按住改商拆迁处理。我房屋一直是商业用途,不能违背事实,政府职能工作人员可以到周边进行调查。
2、现在物价疯涨,希望按现行物价标准衡量该两栋房屋的价值。或进行同等地域的产权置换。
3、房子拆迁前应受法律保护,要求重新评估。
4、要求对该房屋5年来租金损失的补偿。
5、政府决不能因为拆迁款无着落就损害拆迁户的利益。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俯下身段切实为民服务,实实在在的办妥该事圆满解决问题。
之前我多次找当地街道,区领导,他们只是敷衍我,根本不接见倾听我的诉求。有关政府工作人员踢皮球不作为的行为已让我寒心。换位思考,如果你依靠这房屋养家糊口,上有天下有地面积近500平方米的房屋只给予拆迁款235万,连在当地买3套住房都不够你会答应吗?鉴于此,我想不开,整晚睡不着觉,时常想以死告诫警醒政府,一定要为民着想。就在3月4日下午我去开福区政府找区领导,希望他们听听我的声音,结果不但不接见,保安还野蛮地推我,逼得我冲向楼顶想跳楼。当时还惊动了消防119、救护120前来救援。虽然我在亲人的劝说下稳定了情绪,避免了过激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我有时一想不通就闹哭,家人知道我精神抑郁,害怕我出事,整天跟着我。这个问题没解决,始终是我无法排解的烦恼。我恳请市长过问尽快解决问题。
申诉人:夏红萍 2013年3月8日
夏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开福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德雅路项目及夏女士您户情况
长沙市德雅路北段(浏阳河路至三一大道)项目是2008年5月8日依法立项的长沙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长沙市开福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红线和拆迁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目前红线内只剩下夏女士您户的李家冲11号、12号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尚未达成协议。
被拆迁人夏女士您户房屋坐落在长沙市开福区黑石渡李家冲11号、12号,砖混结构,产权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规划批准面积为325.36㎡,产权登记面积分别为260.81㎡(权证号码: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0073004号),61.57㎡(权证号码: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0114349号),合计322.38㎡。
二、关于不公正拆迁申诉的情况说明
1、关于房屋拆迁不合理的问题。该户11号、12号房屋为前、后独栋房产,根据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其中拆迁的11号房屋(临街)第一层已经按照商业门面计算补偿,12号房屋因不临街且该户未能提供相应的工商、税务等相关证明资料,所以对12号房屋第一层只按商业配套计算补偿。
2、经指挥部核实,工作人员中没有欺骗和恐吓拆迁户的行为。
3、关于对房屋强行围挡、断水断电问题。鉴于德雅路项目建设在急,考虑到工程施工安全问题,指挥部对该户房屋外围进行围挡,以利于施工的有序进行。因该户11号、12号房屋的水、电是来源于该户南向的宿舍楼,该宿舍楼的房屋已全部补偿、拆除到位,故水、电也已经断离。
4、指挥部对该户11号、12号房屋没有违法处理行为,至目前一直在按司法途径进行处理。
5、指挥部对11号、12号房屋的门窗没有进行拆除,也没有危害到该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6、对11号、12号房屋拆迁是按产权认定分别进行的补偿,而不是按一栋计算的。
7、对该户房屋拆迁合法面积的认定是严格按照建设审批和产权登记的数据进行确定。
8、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都是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没有虚假和欺骗的行为。
三、关于夏女士您户拆迁现状情况
夏女士您户房屋面积共计359.25平米,其中规划审批面积325.36平米,产权面积322.38平米,产权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另有违章36.87平米(其中31平米已作处理)。2011年1月21日经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湖南思远四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对夏女士您户房屋按照规划批准面积325.36平米进行了分户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1474532元整,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及各项补助费109016元整,合计1583548元。在协议过程中,夏女士您户提出三个诉求,一是对房屋的评估价格不服,认为价格过低;二是要求违章面积按合法面积补偿;三是要求一层都要按商业门面进行补偿。工作人员也已多次与夏女士您进行沟通,和您耐心解释相关拆迁政策,但始终没能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因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夏女士您来信中的相关诉求不能予以支持,同时,也希望夏女士您能理解和支持政府工作。
最后,感谢夏女士您的宝贵来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