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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正兴过渡屋拆迁补偿的报告

2018-3-25 3:33:44发布10次查看
关于石正兴过渡屋拆迁补偿的报告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本人系雨花区黎托乡长托村三组石正兴,现家中共五口人,本人石正兴、妻子吴利华、儿子石磊、儿媳蒋利纯、孙子石子辰,孙子石子辰于2012年5月15日出生,儿子石磊独生子,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孙子石子辰也是独生子。2008年10月,因香樟路建设本人位于雨花区黎托乡长托村石基矿组的房屋(以下简称“老屋”)被征收拆迁,并按照《长沙市征地实施补偿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标准对房屋给予了拆迁补偿,对本人及妻子、儿子按4口人标准给予了安置补偿。
老屋被征收拆迁前,政府没有先将我们安置好,老屋被征收拆迁后,安置房迟迟未落实到位,安置的第一套房2009年才落实。因担心一家人没有住处,我遂向村委会申请并经村委会同意,建了一所过渡屋,位于本人被拆迁老屋100米开外,以此为家人提供临时居住地。2012年5月15日,孙子石子辰出生。2014年3月,本人被告知因红旗路建设项目需要,本人建的过渡屋也要被征收拆迁,并只按照违章建筑标准对过渡房给予补偿,且我家儿媳蒋利纯和孙子石子辰无安置费。对此,本人多次向村委以及拆迁办多次表示异议,要求对儿媳蒋利纯和孙子石子辰依法进行人口安置补偿,均未果。
本人及家人认为,儿媳蒋利纯和孙子石子辰应按照长沙市103号令标准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依法补偿安置费用。因为相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存在“先征收,后安置”等违法行为,导致我家的权益在红旗路建设项目征收拆迁中被剥夺和侵害,现在在红旗路建设项目征收拆迁中对我家人的权益应予以落实。具体如下:
一、在香樟路建设项目征收拆迁以及红旗路建设项目征收拆迁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存在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先妥善安置好被拆迁人员后,才能拆迁,即先安置后拆迁。但在香樟路建设征收拆迁过程中,我家老屋被拆前,有关部门并没有安排我们一家的住处,政府部门先拆迁后安置的做法程序违法。我家老屋被拆后,安置房迟到一年才到位,致使我们无家可依,无处可住。为安身立命,我向村委会申请在自家责任田中建一处过渡屋,村委会认为这合情合理,同意了我的请求。
二、政府相关部门在先的违法行为剥夺了我儿媳和孙子可以享有的合法权益,该权益现应依法落实。
土地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所,现在我儿媳蒋利纯和孙子石子辰,作为村集体一员,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没有完成土地征收之前,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够被剥夺。因此,在此次征收中,应依法保障我儿媳蒋利纯和孙子石子辰的合法权益,给予我儿媳蒋利纯和孙子石子辰安置补偿费。我家孙子石子辰是独生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拆迁时应按照三口人标准计算安置补偿费。
本人过渡屋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只按照违章建筑标准对过渡房给予补偿,且对我儿媳蒋利纯和孙子石子辰不给安置补偿费,我及家人觉得这种做法不合情理,坚决不同意,我及我家人多次向社区以及拆迁办多次反映,要求对我儿媳蒋利纯和孙子石子辰依法按照三口人标准给予安置补偿,对我及家人的合法要求,他们均予拒绝。现特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反映,望各位领导认真考虑我及家人的合理要求。
申请人:石正兴
2015年5月18日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
您的报告既已打给了雨花区政府,故信箱不再做重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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