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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国家信访局的一封

2018-3-24 18:20:30发布19次查看
请领导帮我家解决实际困难.
事发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社区
问题类型:林地受侵犯以及林地变性
尊敬的市领导:您好!我是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金山桥社区红星组的一名青年,居住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乡金山桥社区红星组284号,林地位于金山桥社区红星组龙家坡(老地名)现经城乡改造(修路),现位于当地黄金西路与三环线交汇的六车道横架桥西头,林地是我爷爷(朱楚华:已故)承包的茶山茶地及风景林,占地面积约七亩,种植的是当地常见的树木,杉树、松柏树、茶叶树等(图片为证)并取得林业局批发的社员林地使用权证和本组社员公认的证明书,爷爷去世后,由其四子实际管理和使用,管理并使用其间,一直遵守林权法及其相关规定维护,然而2011年10月1日至今,本社区书记及其领导班子在未取得林地使用权证、林地变更手续的前提下,利用职权,私自将该林地的管理权、使用权收回,并转承至本村外组居民李天山之手,继而以李天山的名义,社区作为担保方将林地承租给湖南瑞和高速公路救援公司,作为长常高速施救站使用,毁坏了林地原有的树木配置,并修建房屋及围墙,支付林地青苗补偿款一万二仟元给我家,没有去林业局办理林地流转手续,本组居民一致认为社区领导这一做法是―种使林地变性和侵犯个人财产的违法行为,其间我父母曾多次与社区领导协商,并以证书维权,其皆以推脱、搪塞的态度,消极对待,致使林地遭到破坏,成为商用,也使我方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
我国《林权法》第六条:改变森林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第十四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禁止在未成林地、幼林地和封林育林区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社区领导的所作所为事实上已经违反了以上国家所颁布的各项林权法规,我方现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社员林地使用权证,社员公认证明书,停车场租赁合同。
真切地恳请我市领导对我社区领导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制止,予以维护法律神圣的尊严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感谢!
2014年11月20日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街道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您所反映的朱楚华(已故)82年承包的林地不是金山桥社区集体林地内的这宗地。龙家坡林地是已故朱楚华其后人新增宅基地使用范围,其家庭承包的林地或风景林也都发放了林权证。
二、您所反映的此宗林地是村集体70年代统一开发、种植的茶叶树林。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都为金山桥社区(原金塘村)集体所有(详见2005年《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04301221406jdsymsy04004)。四至范围清晰,与82年所发《山林定权证》一致。
三、您所反映非法流转的问题。社区无固定经济收人,为搞活集体经济,将茶场山7亩租赁给当时“招商引进人”李天山承包,并要求其合法报批使用。2011年10月1日,李天山在与社区签订承包合同后转包给了湖南瑞和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施救站,到期后社区将此宗地收回,2014年直接发包给了湖南瑞和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继续使用。
四、您所反映2011年租赁期间发放青苗补偿费12000元的问题。是因为原金塘大队集体林地较多,没有专人维护、管理,山林损毁严重,就近安排附近群众进行维护、管理,而且明确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仍归村集体所有。考虑到群众利益,维护、管理合同终止后,采取青苗“四六分成”(村集体四成,管理人六成)的方式作为管理报酬,村集体其它山林曾经如此方式进行处理。原村集体签订发包协议已全部到期。您所反映的该宗地的情况,朱楚华后人未出具其与村集体签订的承包协议,您所提到的上面12000元青苗补偿费属于李天山私人行为。
您反映情况后,金山桥社区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聘请的律师都进行了多次解释和说明,并进行了现场认证和核对,您反映问题不实。金山桥社区一直都是积极维护集体利益和群众利益,不存在任何侵犯群众个人财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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