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2004年9月8日实施的《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开发商配建的中小学校是否应当移交教育部门。而2014年11月20日颁布的《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却明确规定,开发商配建的幼儿园要移交当地的教育部门。2006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有义务保证适龄儿童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并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请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的中小学校是否特指公办学校呢?如果不是,该条例是不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政府职责的规定相违背呢?如果不是,国家关于学校设置规划的相关规定又是指什么呢?如果不是,是不是开发商配建的中小学校也需要跟开发商配建的幼儿园一样要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呢?希望能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回复内容:
sognly先生(女士):
您好!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中小学校均为配套学校,原则上均为公办学校。目前,配套中小学均移交政府举办。
感谢您对教育的关心。
对于相关部门的此种回答我不满意,相关部门应明确例外不配建公立学校的情形,并说明法律依据。目前我了解到的是,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只要新建小区的规模足够,就应依法配建公立中小学校,以保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权利。
sognly先生(女士):
您好!
就您在市长信箱中反应的“新建小区配建学校问题的追问”的信件(id778323),经研究,现将答复内容回复如下: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中小学校均为配套学校,均为公办学校,均应移交政府举办。有个配建和移交理由如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6.0.2条规定“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基础教育设施属于城市公建,应由居住区配套建设。长沙市人大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2004年修订)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新建楼盘达到多大规模时应配建基础教育设施,即“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尽管《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未明确规定配套中小学移交事项,但中小学用地通常为划拨用地,因此,在学校建设报建前,我局均会要求建设单位和当地区政府或区教育局签订学校建设和移交协议。
感谢您对教育的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