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立即纠正申领《居住证》有关规定和理解的建议
开福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周寰奇
工作单位: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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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鹰955电台某著名主持人在申领居住证时,因办理居住登记未满半年,不能申领居住证,引起电台粉丝关注和共鸣;6月30日,相关问题又经星辰在线媒体报道,相关事宜现已引起媒体和群众的广泛关注。
经查阅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市公安局《居住证》办理及变更登记的业务信息发现,申领居住证的审批条件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公民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居住、从业信息已满半年的。”此处“居住半年以上”的规定,是对《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的误读,不符合为实际居住人口办理相关事宜提供便利的原则,更加重了实际居住人口的行政负担。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可见,公民申领居住证的条件之一,“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实际居住半年以上,而不是申报居住或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可见,国家和政府鼓励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同时也说明了,证明公民居住半年以上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证明,而不宜单纯以是否申报居住或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为界线。
根据《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措施,为实际居住人口户口登记、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身份证办理、出入境证件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驾驶证办理等提供便利。
而我市现有《居住证》申领的有关规定,不是在为居住证办理提供便利,而是加重了公民的行政负担,实际上导致很多公民在半年内不能办理《居住证》,是为公民办理居住证设下了半年内难以逾越的坎!
综上所述,我市现有《居住证》申领的关于“居住半年以上”的规定,没有从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出发,加重了公民的行政负担,实际上导致很多公民在半年内不能办理《居住证》。建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立即下文纠正各办事机构对“居住半年以上”的有关规定和理解或为有迫切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公民开辟专门、方便、可由其它途径证明“居住半年以上”的绿色通道。
同时,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市公安局《居住证》办理及变更登记的业务信息中的审批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二十五条”是错误的,该规定已于2016年5月1日废止,应更改为《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十三条。下附具体网址:
http://www.changsha.gov.cn/xxgk/szfgbmxxgkml/szfgzbmxxgkml/sgaj/bssx/xzqr/201507/t20150718_788038.html
附件1:关于立即纠正申领《居住证》有关规定和理解的建议.pdf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5]38号)、《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关于做好过渡期居住证申领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公警发[2016]29号)文件要求,居住证申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其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我市现有关于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的规定,是执行公安部和湖南省公安厅的文件规定,不存在加重公民的行政负担,也不能擅自开辟可由其他途径证明“居住半年以上”的绿色通道。
长沙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