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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涉嫌巧立名目,违法、违规收费、贪腐问题的投诉及举报!

2018-3-23 20:31:28发布18次查看
本人于2011年7月15日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位于长沙市宁乡县滨江路沿江风光带南段(三水厂旁)的冠源-爱琴湾小区17栋302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93.53平方米)。签订合同当日,应开发商要求,本人共计缴纳了“办理产权费用”、“国土证”、“其它费用”共计18584元,开发商开具了共计18584元的收款收据。在开发商向本人提供的“冠源-爱琴湾置业计划书上,”其中“其它费用”一栏显示,须缴纳“装饰装修税935.3元,(住宅:10元/平方米;商铺20元/平方米)”,该费用属于给房管局代收的费用。当时,本人对此项费用向开发商提出了异议,但其答复为代收费用,故本人按其要求缴纳了该项费用。
2014年9月13日,本人持开发商开具的18584元的费用收款收据前往冠源-爱琴湾售楼部领取房产证及国土证,并更换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和凭证,开发商向本人更换了转让手续费、转移登记费(住宅)、预告登记费(住宅)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时更换了宁乡县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契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及国土证相关费用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当本人查阅更换的“装饰装修税”935.3元的相关凭证时看到的居然是一张加盖了“湖南省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白纸条。白纸条上全文如下:“已纳装修营业税证明-周海姣:你所购湖南冠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冠源-爱琴湾’17-302房,已由冠源公司代扣并缴纳了装修营业税玖佰叁拾伍元叁角整¥935.3元,税票号码:(20101)湘地完电:no 01300990、no 01300991、no 01300992。特此证明。收款单位:湖南省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1-12-2”。对此,本人再次向开发商提出异议,其回复仍为代收费用,有问题找湖南省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据此,本人不禁要问:1、作为税务机关的-湖南省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在向本人收取了935.3元的“装饰装修税”后,为什么开具给本人的居然是一张加盖公章的白纸条?既然收取的是“装修营业税”,为什么不向本人开具正规税务发票?2、本人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了解,购买新房时根本没有缴纳“装修营业税”之说法。本人房屋自购买至今,仍未装修入住,何来“装修营业税”?3、本人通过开发商了解到,该楼盘目前在售的房屋也均无此项收费,这是为什么?4、据本人了解,装修税属于营业税(税种)—建筑业(税目)—装饰(子目),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承包装修业务的承包者,故装修税应由承包者承担,湖南省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即使要收取,也应该是向开发商或装修公司收取,凭什么向本人收取935.3元的装修营业税?依据何在?
据本人了解,和本人同时期购买房屋的其他业主也均缴纳了此项“装修营业税”,数量至少在好几百户以上。
通过以上种种迹象,本人初步认定:湖南省宁乡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存在涉嫌巧立名目、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其中相关领导是否存在严重贪污腐败、违法行为请市长彻查。如确有违法、违规行为,请给予严厉查处,并及时退还本人及冠源-爱琴湾广大业主被其收取的“装修营业税”。以上,如果不存在涉嫌巧立名目,违法、违规收费等贪腐问题,则请对本人提出的问题依法、依规逐一解答。
冠源-爱琴湾售楼部电话:0731-87156999
本人联系电话:13117311491(投诉举报人:胡宁波)
网名“胡宁波”的网友于2014年9月14日在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反馈有关其所购宁乡县“冠源?爱琴湾”小区住房被代扣代缴“装饰装修税收”的问题,经上级机关批转我局收悉后,我局予以高度重视,于9月23日上午9:00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就相关问题向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并另行约定时间由我局指派相关人员上门为其出示相关文件资料和原始凭据。9月26日,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我局指派副局长刘志强、办公室副主任马彬彬于当天16:00在长沙市“咸嘉新村”与当事人见面,就当事人所反映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复,并现场出示相关文件资料和原始凭据佐证。当事人表示其所反映问题均得到了合理回复,并表示没有疑议,对我局相关处理方式和处理态度表示满意。
特此回复。
宁乡县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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