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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社局渎职滥作为,“四风”问题严重

2017-10-30 15:16:32发布215次查看
尊敬的长沙市市长胡衡华:
您好!
我是举报人蔡长城,男,身份证号码:433022197502052517。在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作,2014年8月26日下午6:20分左右,在芙蓉区晟通梅溪湖国际总部中心(梅溪湖环湖路)工地工作施工过程中,在工作时被电锯意外割伤,随后被公司施工员郑文武送往长沙航天医院救治。
经长沙航天医院诊断为:1.左小指皮瓣逆行撕脱伤。2,左小腿皮瓣脱伤(腓骨长肌肌腱断裂,腓浅神经
断裂并部分缺损)。3左足背软组织挫裂伤(左足第3,4趾伸肌肌腱断裂)。左小指清创修复及左小腿清创探查皮瓣修复+vsd术,缝了几十针,流了很多血。
2014年9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1.出院后继续康复治疗,休息贰个月。
举报人2014年9月19日依法向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依法提供了申请工伤认定所必须的所
有材料。但令人遗憾的是,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本着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和工作态度尽职尽责。期间我多次询问工伤认定的进展情况,
他们总是找各种理由搪塞,说什么对方虽然已经承认了工伤事实但要求调解,我说科旺公司没有找我协商调解,相关工作人员进而置之不理。难道调解不成就不要下工伤认定书了?人社局的职责是什么?纯粹是故意刁难、
无理取闹嘛!
2014年11月17日我又询问工伤认定一事,我说已经差不多超过法定认定时间了,一个男性工作人员告诉我,2014年11
月18日可以去拿工伤认定书。我兴冲冲的从怀化跑到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他又告诉我领导还没签字,还要等一段时间。我把他的话语全部录了音,并且郑重告诉他,你们这种行为属于不依法行政行为,我要行政诉讼告你们,他才不得已勉强把工伤认定书给了我,认定我的伤为工伤。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1月19日,已足足过了61天,如果不是我摆事实讲法律,还不知道要拖到“猴年马月” ?
最后气愤不已的我在红网发帖,揭露了长沙市人社局这种渎职滥作为行为,他们不但不“知错就改”,还再次敷衍搪塞、推脱责任,置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为粪土,违法违规进行回复。
现把红网有关律师对人社局回复的点评摘抄过来,希望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有关部门对人社局相关责任人依法论处,还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网民的投诉及长沙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回复可知:蔡长城先生是2014年9月19日提出申请,而人社局是2014年11月19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在法定最长期限60日的最后一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这也算“便民、高效”?
根据长沙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回复:“单位之后派人来我局送来了调查之后的情况说明,称事故属实”。
既然劳动者要求作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也承认事故属实,那么对于这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就不应当适用“60日内”这个期限,而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人社局主张:接受调解迅速拿到赔偿款对职工保护有利,并以此作为理由拖延到“60日内”最长期限的最后一日才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这个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工伤待遇的调解并非长沙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的法定职责(权),长沙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以“拖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手段,逼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工伤待遇问题达成一致,涉嫌滥用职权;
2、从常理上讲,若劳动者手持《认定工伤决定书》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交涉不更有底气吗?不腰板更硬吗?
3、若没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等级鉴定结论,那么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与依据是什么呢?难免出现劳动者漫天要价、用人单位挨地还价的情形;
4、如果拖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劳动者有利,那么从逻辑上讲必然得出:“高效”尽快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劳动者不利的结论。这显然是个悖论嘛!
其二,长沙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回复涉及到部分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滥用诉权以及不具备合法授权的“律师”或者“黄牛”阻碍工伤案件的调解,这样的回复
明显偏离了主题。网民投诉的问题是“渎职乱作为”,你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证明长沙市人社局没有“渎职乱作为”就很好了嘛。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但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我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准备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且我备齐了所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材
料。但让人气愤的是,长沙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居然不受理我的的申请,理由是“再过6个月才可以申请”。我又到另一个窗口申请办理,居然
被答复“从今天起再过9个月才可以申请”.
面对这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机关官僚作风,我百般无奈,愤然投诉到被许多人敬仰的长沙市反腐先锋“纪律检查委员会”,他们让我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沟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相关人员耐心地跟我解释,叫我到17楼
1706室工伤保险处找卢处长咨询,但不巧的是,卢处长外出开会去了。一个张姓工作人员告诉我两个月后直接来鉴定就可以了,之后便一言不发。
一个简单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我上上下下跑了无数趟,咨询电话打了无数个,最后还是得不到圆满答复。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就是这么“为人民服务”的
吗?幸亏我还懂点法律,若是一般老百姓有几个耗得起?为什么材料齐全、程序合理合法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居然得不到受理?明显是人社局有法不依!
我投诉到效能办12345热线,长沙市人社局接到12345热线的反馈后打电话给我,问我“是什么意思”?,“本来可以快点鉴定的,现在只能按规矩办了”,还说我事后愤然快递过去的材料,这里不齐,那里不齐。为什么我过来交材料的时候他们不说材料不齐?明显故意找茬!
按照相关规定,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按规定填报的《长沙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
请,不予受理的,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
工伤医疗期定义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医疗期没有固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工伤住院治疗期+医嘱休息期,如果要延长,需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我受伤经治疗已经出院了近3个月,而且目前伤情稳定,但受伤的部位已经让我的行动没有以前那样灵活自如,即明显存在残疾,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完全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是不受理,而且又不能给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该局的行为显然是置国家法律和公务员职业道德于不顾的失职渎职行为!
长沙市人社局口口声声说他们自己“讲求便民、高效,遵循合理原则。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处处加大对其保护力度”,如果真是便民、高效,为人民服务的话,就应该督促科旺公司把工资等合法待遇给我,而不是在这里冠冕堂皇的放屁吹牛!事实上,我受伤至今没有依法得到任何应得的工伤待遇,不知道人社局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什么去了?为老百姓做点实事就这么难吗?来自湘西大山里的我,本来就贫困的我,几个月的收入空白,已让我的家庭雪上加霜、不堪重负!
为什么我残疾的双脚,始终丈量不完法制与良心的距离?!
作为办事经验丰富的红网一位律师,对我的遭遇也有同感:“跳出蔡长城先生反映问题的个案,长沙市人社局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到底怎么
样?笔者自己也去长沙市人社局办过事,对长沙市人社局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有个切身的感受。通过本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长沙市人社局的“四风”问题尚未得到
有效遏制,广大人民群众并未感受到新风正气,官僚主义仍蛮严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尚未杜绝。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
一段距离”。
希望市长大人为民做主!
您好,收到您的来信后,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工作人员及时与蔡长城本人及其代理人取得了联系,了解诉求并说明了情况。蔡长城先生于2014年9月19日向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依法受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来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协助调查,之后公司派人来协助调查并递交了情况说明,称事故属实,并表明态度回去之后一定协商解决好。后经双方一致达不成调解,长沙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2014〕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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