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最近天气炎热,温度最高达36℃。据有关新闻又发布出不少因高温作业中暑或死亡的案例!请问国家有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适当的放“高温假”?我的建议能不能途中避开高温时期,实施放假。往后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加班或者调休来完成实际产量。这可以吗?
“桂花糕”网友:
你好,2015年度的高温标准规定:
全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在7、8、9三个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每人每天6.9元。
“高温津贴必须在工资以外额外支付。”人社部门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名义上发放了高温津贴,却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此行为侵害了职工合法利益。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可拨12333投诉。
感谢你的来信,祝你一切顺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