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国税局: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第三条第(六)点中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不是包括经营租赁的房屋的房租费?
附件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docx
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经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科发火【2016】年195号第三条第(六)点中“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包括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