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违规支付及不退还事故押金的
控 告
诉求:强烈要求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退还我2万元事故押金
事由:
我于2011年1月27日下午驾驶公司车辆在一小区倒车撞倒70多岁的女性老人,当即送到浏阳市中医院治疗,伤者于当年8月29日出院,住院215天,花费住院费7万元左右,同年9月27日交警大队委托浏阳河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为无伤残,建议给与伤者5000元的营养费。
从出院到现在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曾组织多次调解,由于和对方赔偿金额有差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014年10月11日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同时,通过查询得知事发时在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交的2万元事故押金只剩下了10500元,从中队长张世雄那里得知,9500元被伤者方领走,还告知剩下的钱不能退。
那么,请问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及张世雄队长:
1、你们有权力让伤者领走那9500元吗?能提供什么依据吗?
2、为什么剩下的钱不能退?谁给你权力?
3、当初交纳事故押金的本意是为了保障伤者的住院治疗,从出院到现在快4年了,为什么不能退?
谨呈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
呈具人:钟建辉
2015年3月 12日
你好,再次感谢您的来信。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后我支队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将该情况传达到浏阳市交警大队。经查,现答复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钟建辉,男,汉族,1981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30181198109249396,住浏阳市葛家乡乌石龙村富霞片大屋组,电话:15526428666。
控告内容:2011年1月17日下午驾驶公司车辆在小区撞倒70多岁的女性老人,经治疗215天于当年8月29日出院,花费7万余元。通过查询得知事发时在交警大队及事故处理中队交的2万元事故押金,被伤者领走9500元,剩下10500元,不能退,为什么?
二、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11年1月27日14时20分许,钟建辉驾驶湘a87942轻型客车沿浏阳市城区淮川街道办事处经市政府宿舍2栋前通道由北往南倒车时,恰有行人王秀英行走至此,由于钟建辉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湘a87942轻型客车将王秀英撞倒,造成王秀英受伤的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就此事故责任认定:钟建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秀英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三、民警所做工作
我队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找当事人及目击人进行询问和调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由钟建辉交纳了医药费押金2万元。
伤者王秀英出院后,我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不下十次的调解。根据伤者情况及有关规定算出钟建辉应赔偿王秀英医药费外,仍应赔偿伤者家属自行垫付医药费用9500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4万余元。协调过程中,王秀英家属提出要赔偿8万,最后做工作同意赔偿5.5万,钟不同意给付,最后王秀英家属愿意5万结案,钟仍不愿意赔偿。2012年7月25日我队根据王秀英家属提供的出院发票,经领导审核后,在钟建辉交的2万元押金中按规定支付了9500元医药费给王秀英,后王秀英在家死亡。我队建议王秀英家属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家属一直未诉,仍然到我队请求调解。为此我队先后电话通知钟建辉多次,钟均以在外为由不到大队来进行协商。
目前,您所交的2万元押金还剩10500元,只要您前来我队协商结案、或通过浏阳市人民法院诉讼结案,事故押金依法退还给您。
